西周時期也有不少的自耕農民

“井田制度”是西周國家的經濟基礎,與“宗法制度”有著緊密的關係。周天子在名義上,是全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主宰者,即所謂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他以天下宗主的身份,將土地和人民分封給了各個新舊諸侯,諸侯國的國君在封底範圍內,又有著最好的權力。這就形成了“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的局面。

西周時期也有不少的自耕農民

在諸侯國君的統轄範圍以內,諸侯國君再將部分可耕種的土地,分封給了卿大夫,進而形成卿大夫之家;各卿大夫之家,又將所屬範圍內的土地,分封給士。這樣一來,各級貴族各自成為了所受封地的實際佔領者,世代相承,並形成了層層相屬、大小不一、比較穩定的經濟單位。

西周時期的良田,大多集中在王都和諸侯國都的近郊,即所謂的“國中”。“信彼南山,維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孫田之。我疆我理,南東其畝。”寫的就是在鎬京郊外的南山的遼闊原野裡,有由周王室主持開墾的大片良田。這些良田,都是經過精心的疆理,按照正南北和正東西的方向,有縱橫交錯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溝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連的方塊田。這就是漢儒記載的帶有理想主義色彩的周代井田。

西周時期也有不少的自耕農民

井田的疆域,一般是以每一方塊為一百畝(約合今天三十一畝),作為一個耕作的單位,稱為一田。這是當時的一個勞動力所能耕種的標準。縱橫相連的九田合為一井;面積約為一平方里。十井稱為一成,百井稱為一同。也有以一田為一夫,十夫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作為計算大田單位的方式。

對於郊外比較荒涼的地區開墾不久的一些田地,就依據土地的肥瘠和政治的程度,進行合理的休耕輪作。所謂的“三年一換主(土)易居”,指的就是這一類需要休耕輪作的田地,還留著定期分配的遺制。

耕作井田的農夫,籠統地被稱作是“庶人”或者“庶民”。所謂的“庶人力於農穡”,就是指此而言。這些耕作農人,都以夫計,周王在分封諸侯和賞賜臣下時,是把他們成批地作為物品賜予的。

西周時期也有不少的自耕農民

農夫們會在那些“南畝”的大田上,進行集體耕作。“噫嘻成王,既昭假爾。率時農夫,播厥百穀。駿發爾私,終三十里。亦服爾耕,十千維耦。”就說明了在周成王的號令之下,由百官督促著成千上萬的“農夫”,揮動農具,在大田裡勞作。這些“農夫”,便是那些“終於千畝”的“庶民”。

那些卿大夫之家的采邑,規模當然比周王室或者公示的“國中”要小得多。為他們種田的“庶民”,其家室大多集中在采邑裡。這些“庶民”,常年在田間勞作,飯食要由妻兒送到田間,而自己則歇息在田間的“蘆”(一種臨時搭的茅草窩棚)裡,直到秋收完畢,才能回到自己矮小破爛的家,與妻兒一同過冬。他們在過冬時,還要為“公子”田獵、剝製獸皮、採桑、養蠶、織帛和縫製衣服,不停息地勞作。每年年終,“公子”在祭奠神主的時候,會把他們都召集到“公堂”裡面,等到他們高呼完“萬壽無疆”的祝辭以後,賞賜一觴春酒給他們,表示對他們的慰勞。

一般貴族,除了按照等級,各有封地之外,還會按照職位,分得一定量的土地作為俸祿。這就是“官宰食加”。

西周時期也有不少的自耕農民

“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宅隸食職,官宰食加。”《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所謂的五十、七十、百畝,是指夏、商、週三代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一夫所能耕作的田畝數量有差異,而徵收比率,則都是按收穫量十分取一。周代一般都是按一夫百畝來疆理田地的,其貢稅的徵收,通稱為徹法。

在“井田制度”之下,卿大夫以下的貴族所分得的土地,不經周王室或者公室的特許,是不得隨意買賣轉讓的。這就是“田裡不鬻”。西周中晚期以後,一些貴族在“公田”之外,又驅迫農夫開墾荒地,增加分外的土地。有時,周王室也會將一些未開墾的荒地或者山林,隨意賞賜給下級貴族。因為這些田地不屬於“公田”,不徵貢稅,所以周王室實際承認他們私有這些土地,稱為“私田”。

西周時期也有不少的自耕農民

和過去一樣,西周時期也有不少的自耕農民。他們大多是各級貴族的疏遠宗族成員,大都在所屬宗子的居邑附近,擁有一小塊耕地,過著比較獨立的經濟生活。不過,他們也要向宗子繳納一定的貢物和服一定的勞役,對粽子也存在一定的依附性。這些自耕農和都邑中的其他人民統稱為“國人”。另外,還有一些逃亡的耕作奴隸,在遠離都邑的荒野地區,逐漸地脫離了貴族的羈絆,墾闢出了一小塊田地,建立起了自己的家世,取得了平民的身份。

隨著生產力的不斷髮展,這樣的自耕農開始日漸增多,助長了私田的發展。這就成了在西周社會內部的一種對抗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