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庫下轄子庫是怎樣成立,又是如何管理的

明代“內庫”是用於存貯除糧食以外的金、銀、紙鈔及絹、棉等各類實物賦稅的內府各庫的簡稱,一般位於皇城內部。經過不斷擴充套件,到洪武后期,內庫下轄子庫包括內承運庫、司鑰庫、供用庫、外承運庫、廣惠庫、廣積庫、贓罰庫、以及甲、乙、丙、丁、戊字型檔。迄今為止,國內外對明代內庫制度的專門研究成果甚少,主要包括臺灣賴建誠《萬曆初年的內庫供應》和劉穎《明代內承運庫試探》。前者僅關注萬曆初年的內庫,後者僅關注內庫下轄子庫中的內承運庫,對明代洪武時期內庫制度的專門研究則一直未見。故而,本文特從內庫下轄子庫的成立及其管理、內庫的歲入及歲出三個方面對洪武時期的內庫制度進行探討。

內庫下轄子庫是怎樣成立,又是如何管理的

內庫下轄子庫的成立及其管理

“倉”與“庫”是明代國家財政收入的基本存貯設施,洪武朝的中央財政收入主要存貯於“內府倉”與“內府各庫”。前者儲存糧食,後者則主要存貯金、銀、布、帛等其他透過徵收賦稅而得到的各類物資及國家制造的寶鈔、銅錢。洪武初年,內庫規制相對簡陋。

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對內庫的管理進行了重大改革,再次擴大並明晰戶部官員對內庫下轄子庫的管理許可權,並在內庫內部對皇室財政與國家公共財政進行了一定分隔,規定:首先,“內承運庫掌供御金、銀、緞匹等物,設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從九品;司鑰庫掌皇城各門管鑰,設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四人,從九品”,且“皆於內官內選用”;其次,“外承運庫掌收金、銀、緞匹等物,甲字型檔掌收銅錢、布匹、顏料,乙字型檔掌收衣服、衾帳、紙札等物,丙字型檔掌收絲、綿、紗線,丁字型檔掌收銅、鐵、錫、香、茶、蠟諸物,戊字型檔掌收毽衫、胡椒並支收軍器,廣源庫掌收貯寶鈔,廣惠庫掌收支寶鈔”,且“每庫設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從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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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這些子庫的大使、副使都改為“於流官內選用,隸戶部”。此後,這種宦官與戶部官員對內庫下轄子庫的管理界限一直保持下來。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十月,朱元璋重訂中外文武百司“品階、勳祿之制”,其中“承運庫、寶鈔廣惠、廣積、贓罰、甲、乙、丙、丁、戊字型檔”大使為“正九品”官,“祿月米五石五斗”,副使為“從九品”,“祿月米五石”,且這九個庫仍屬戶部管轄。加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九月,朱元璋“重定宮官六尚品職及內官監司、庫、局與諸門官並東宮六局、王府承奉等官職秩”,相關之庫有三:“日內承運,日司鑰,日內府供用”。

各庫管理人員的數額與職務品級都有變動

相對於洪武十七年而言,各庫管理人員的數額與職務品級都有變動,每庫“皆設大使一人,秩正五品;左、右副使各一人,秩從五品”,其財政職能也稍有發展,“內承運庫掌收支緞匹、金、銀、珠玉、象牙諸寶貨之物,及同司鑰庫掌鈔錠之數;司鑰庫掌各門鎖鑰及收支錢鈔之事;內府供用庫掌御用香米及內用香燭、油、米並內官諸人飲食、果實之類”。據《皇明祖訓》可知,這三個庫的管理人員到洪武后期仍舊由內官擔任;而且,后妃以下人等所用物品不再像以前那樣“赴戶部關領”,而是改為“赴庫關領”。然而,朱元璋對皇室財政與國家公共財政的分割很不徹底。第一,皇室財政並沒有歲出入額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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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對於內府鈔物的出人歲額,戶部官員有權力和責任進行統計和監管。洪武二十二年正月“命戶部官運鈔物貯於殿廡下,以備內府賞賜,每月戶科、禮科給事中更直掌之,歲終戶部稽其所出之數,著為例”。第三,如後文所述,京師製造的紙鈔、銅錢分別歸內承運庫及司鑰庫收貯,而這兩種貨幣在當時的國家公共財政收支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

第四,外承運、甲字等庫雖已改由流官進行管理並隸屬於戶部,但仍位於內府內部。比如,洪武后期的《諸司職掌》仍規定,各地起解的金、銀、絹、布等項課程應於“內府各門照進,且如銅錢、布匹赴甲[字]庫交納,鈔錠廣惠庫交納,金、銀、絹匹承運庫交納”。總之,到洪武后期,內庫共包括內承運庫、司鑰庫、供用庫、外承運庫、寶鈔廣惠庫、廣積庫、贓罰庫、甲、乙、丙、丁與戊字型檔,共12個庫。其中,前3者由內官管理,後9者則由文官進行管理並隸屬於戶部。在內庫內部,皇室財政與國家公共財政形成一定界限,同時這條分隔界線並不徹底,二者之間仍存有若干財政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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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庫

的收入

洪武時期,內庫的財政收入來源主要有4種。第一為田賦收入。首先是桑株、樹株的折色稅。《諸司職掌》規定:“凡民間一應桑株,各照彼處官司原定則例起科絲綿等物,其絲綿每歲照例折絹,俱以十八兩為則折絹一匹。所司差人類解到部,札付承運庫收納,以備賞賜支用;其樹株、果價等項,並皆照例徵收錢鈔,除彼處存留支用外,其餘錢鈔一體類解本部,行移該庫交收。”。

其次,“各處土產、茶、鹽、硝礬、硃砂、水銀等物”各有歲入內庫的定額,但因數目瑣碎,故《諸司職掌》不予詳細記載。再者為稅糧改折等田賦收入:“凡十二布政司並直隸府、州遇有起解稅糧折收金、銀、錢、鈔並贓罰物件應進內府收納者”,“其行移次第”皆仿下文的商業稅收。第二是各類商業稅收收入。朱元璋正式即位之前,就曾規定商稅的徵收比率為“三十稅一,過取者以違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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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諸司職掌》,洪武時期,“凡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辦商稅、魚課並引由、契本等項課程,已有定額”,並分“起運”、“存留”兩部分,前者由各省直地方“通類委官起解,於次年三月以裡到京”,“於內府各門照進,且如銅錢、布匹赴甲[字]庫交納,鈔錠廣惠庫交納,金、銀、絹匹承運庫交納”,’各布政司及直隸府州所收商稅、魚課等各項課程有“錢、鈔並金、銀、布、帛等項”,摺合成寶鈔的話,每年“折收總計三百六十三萬七百七十八錠有零”。鑑於該書完成時間,這一數目當是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左右內庫的商業稅收額定歲人。

第三類內庫收人為國家制造的紙鈔、鑄造的銅錢。洪武八年(1375年),朱元璋“詔造大明寶鈔…·每鈔一貫準銅錢一千、銀一兩”。加洪武十八年(1385年)“二月二十五日造鈔起,至十二月天寒止”,鈔匠為在定額之外多造紙鈔從而便利貪汙,“盡力所造鈔”共有694.6599萬錠;此前,由於“其鈔匠日工可辦十分,諸匠等止認辦七分”,即每年只造其實際生產能力的70%。“不過,洪武時期並非年年都造紙鈔,比如,朱元璋分別於洪武十七年(1384年)和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下令停造寶鈔。

內庫下轄子庫是怎樣成立,又是如何管理的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左右,每年紙鈔製造時間受到明確限定,寶鈔提舉司“每歲於三月內興工印造,十月內住工”,所造鈔錠俱“送赴內府庫收貯以備賞賜支用”。儘管如此,戶部所造紙鈔仍是洪武時期內庫非常巨大的一項收入來源,因為“洪武十八年造鈔(近)700萬錠”可視為洪武時期年造紙鈔的最高額,其他造鈔年份“保守的估計也在400萬錠以上”。至於銅錢,“凡在京鼓鑄銅錢,行移寶源局委官於內府置局…·如遇鑄完收貯奏聞,差官類進內府司鑰庫交納。”洪武五年(1372年)、七年(1374年)和八年(1375年)三個年份,京師及各省直地方共鑄銅錢6.2萬萬余文。

京師鼓鑄的銅錢才歸內庫收貯

以洪武八年“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的折算標準,則這三年,全國所鑄銅錢相當於62萬貫紙鈔或62萬兩白銀。雖然洪武時期,只有在京師鼓鑄的銅錢才歸內庫收貯,但至少就此可以估計,洪武時期,鑄錢也在內庫收入中佔有相當可觀的份額。第四類為中央其他公共部門負責經手的收人。上述田賦改折、商業稅等收入主要由戶部官員負責經手,其他中央各部也有各自負責的收入解送內庫。首先是禮部負責經手的朝貢收人。《諸司職掌》規定:“凡諸蕃國及四夷土官人等或三年一朝,或每年朝貢者,所貢之物……通進內府陳設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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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凡進蘇木、胡椒、香蠟、藥材等物萬數以上者,船至福建、廣東等處……除國王進貢外,番使、人伴附搭買賣物貨,官給價鈔收買,然後布政司仍同各衙門官將貨稱盤見數,分豁原報、附餘數目,差人起解前來……運進承運等庫,稱盤入庫。”其他所貢金銀器皿、珍寶、緞匹、馬、騾、象、駝、虎、豹、禽鳥之類也都歸內庫收貯。洪武時期,內庫這類收入數額也較大。比如洪武二十年(1387年),真臘國王“遣使貢象五十九隻、香六萬斤。暹羅國貢胡椒一萬斤、蘇木十萬斤”。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暹羅斛國“貢蘇木、胡椒、降真等物一十七萬一千八百八十斤”。

其次,工部每歲解納內庫的皮張、翎毛、軍器、軍裝及鐵等也各有定額。各省直地方每歲差人起解皮張到工部“札赴丁字型檔交收”,“計各處歲辦雜皮二十一萬二千張”;’凡造箭所用翎毛,各省直地方“差人起解到部,札赴丁字型檔交收”,“計各處歲辦一千三百五十五萬六千根”;‘軍器專設軍器局,軍裝設針工局,鞍轡設鞍轡局掌管,時常整點,若有缺少件數,隨即行下本局,算計物料,委官監督,定立工程,如法造完,差人進赴內府該庫收貯”;洪武時,“計各處爐冶該鐵一千八百四十七萬五千二十六斤”,不過,各處冶鐵時行時罷,“如果缺用,即須奏聞復設爐冶,採取生礦煅煉,著令有司差人陸續起解,照例送庫收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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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委御史解赴內府該庫交納足備

比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各處續開爐冶,今已三年,而內庫見貯鐵凡三千七百四十三萬餘斤”,於是朱元璋“詔罷各處鐵冶”。“再者為各地方類解到戶部、刑部、都察院與五軍都督府的贓罰物。戶部規定,“凡各處官民犯法律合籍沒家財及有不才官吏接受贓私、追沒到金、銀、錢、鈔、衣服等項,俱各札付贓罰庫交收。”刑部規定,“凡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應有追到贓物,彼處官司用印鈐封,批差長解人管解到部…·進赴內府某庫納訖。”¨都察院規定,所收犯人“贓伏,候季終通類具呈本院,出給長單,差委御史解赴內府該庫交納足備”。

五軍都督府規定,“凡各司問過犯人所受贓物,或金或銀或錢、鈔、緞匹等件”,各相關官員“具呈本廳,備呈該府,出給長單,責令原管官員並經手庫子,進赴內府贓罰庫交納足備”。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朱元璋再次規定“各部將原收各布政司、直隸府、州解到贓銀等項自行送進內府該庫交收。”最後,洪武時期,兵部太僕寺所屬十四牧監“專一提調、牧養、孳生馬、騾、驢、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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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這些馬、騾、驢、牛等在餵養過程中產生出的“皮張、鬃尾並肉、髒變賣錢、鈔”解送到兵部後,“錢、鈔具手本送赴該庫交納”,“皮張、鬃尾諮送工部交收”。埽如前文所述,工部所收皮張都是在內庫下轄子庫丁字型檔收儲的,所以兵部馬政的附帶收人最後也是儲存在內庫。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洪武時期,內庫收入既有國家制造的銅錢、紙鈔等貨幣,也有各地方繳納的田賦折色、商業稅,還有外國的朝貢收人;既有金、銀、鐵等金屬,也有絹、布等各類實物;既有專供御用的收入,也有來自戶部、禮部、工部、刑部、都察院及兵部等其他中央公共部門的收入。因此,除了儲存糧食的米“倉”,內庫是洪武時期皇室及中央各公共部門財政收入的核心儲存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