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宿州,一些孩子英語成績不達標

安徽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宿州,畫面曝光。安徽宿州英語教師許某,因班裡一些孩子英語成績不達標,用笤帚把一次性體罰了20多名學生,被當地教體局辭退並撤銷其教師資格證。許某對處分不服,提起訴訟。

安徽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宿州,一些孩子英語成績不達標

體罰學生是不是侮辱學生,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1、為了成績體罰學生,主管部門及學校可以對老師作出解聘處理。《教師法》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教師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這裡要求並非有體罰行為的,就一定會解聘,而是經教育不改正的,那麼學校對許某的解聘是否合法也值得商榷。這屬於勞動合同法範疇。

2、因體罰學生被撤銷教師資格證。這屬於行政處罰,需要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證明自己的行政行為合法合理。

《教師資格條例》十九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縣級教體局可以撤銷教師資格。

但是,體罰學生是否等於侮辱學生?侮辱學生應指老師用言行侮辱學生的人格尊嚴:而許某對學生體罰,目的是了達到提高成績,讓學生好好學習的目的。顯然許某的這種行為不是侮辱。

也就是說,教體局撤銷許某教師資格證的行政行為因為適用法律不當而屬於可撤銷的行政處罰。最終,法院判令撤銷該處罰。

俗話說,嚴師出高徒。對於老師輕微體罰學生的行為,作為家長,你能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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