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賓館進行的聚眾淫亂活動,是否構成犯罪?你怎麼看?

和諧美滿的婚姻需要激情和浪漫,但這一切更需要建立在平淡與理性的基礎之上,人生活在社會中,相互之間建立起各種各樣的聯絡,就有必要遵守大家共同認可的社會規則,否則秩序將不再,難免引發社會混亂,個人權利的行使不能違反社會共同的價值觀,不能逾越社會的道德底線,不能違反法律的要求,否則必將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聚眾淫亂行為與我國法律和道德的要求背道而馳,嚴重破壞了基於社會善良俗而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是法和道德所不容的違法犯罪行為。以下我們一起看一起案件,本文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如有不同觀點,敬請批評和指正。

在賓館進行的聚眾淫亂活動,是否構成犯罪?你怎麼看?

【簡要案情】朱某(男)和孫某(女)是一對夫妻,兩人結婚已經近四十年齡。朱某在一次偶然的機會,加入了某夫妻結伴旅遊群,他們討論結伴旅行,順便玩玩換配偶的遊戲。朱某和孫某商量好一起玩一次,一起加入的還有40多歲的李某(男)和楊某(女)、馬某(男)和呂某(女)。三對夫妻到三亞旅行3天,夜裡相互發生性關係。公安機關的一次例行查房時將6人都帶到了派出所。

在賓館進行的聚眾淫亂活動,是否構成犯罪?你怎麼看?

法院認為,這3對夫妻為了滿足自己不恥的性慾,聚眾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了聚眾淫亂罪,分別判處1年有期徒刑。但是6人均不服判決,他們認為在賓館做這些事並沒有侵害聚眾淫亂罪的法益:公眾對於性行為非公開化的秩序。因為他們的活動是秘密進行的,所以並不構成犯罪。您認為法院判決正確,還是當事人辯解合理?本文觀點如下,如有不同敬請指正。

聚眾淫亂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三人以上一起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此處的淫亂除了發生性關係外,還包括其他刺激滿足性慾的行為,如手淫、口交等,即這裡的淫活動只限於身體直接接觸的淫亂活動,聚集三人以上一起看淫穢影視的行為不是這裡的淫亂行為。

在賓館進行的聚眾淫亂活動,是否構成犯罪?你怎麼看?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倫理秩序、公眾的性感情及性行為非公開化的社會秩序,由於本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有刑法意義的保護法益為性行為非公開化的社會秩序。基於此,三對成年夫妻相互發生性關係時,基於當事人同意,並沒有侵犯涉事當事人性的自主權,也就是當事人所謂的自願為何要判刑,刑法之所以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是因為這樣的行為有被不特定的或多數人感知或看到的結果及其高度危險,不當地侵犯了公眾對性的倫理秩序及性感情,而性的倫理秩序及公眾的性感情是社會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聚眾淫亂行為透過對性的倫理秩序及公眾的性感情的侵犯,間接地侵犯了社會良好秩序,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這正是刑法所要規制的行為。

在賓館進行的聚眾淫亂活動,是否構成犯罪?你怎麼看?

基於此,不可能為不特定或多數人感知或看到的秘密地聚眾淫亂行為,由於不可能侵犯本罪保護的法益,不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有被不特定或多數人感知或看到的高度危險即可構成本罪,並不要求發生被感知或看到的實害結果。因此,在公共場所,如賓館、旅店、工作場所等發生的聚眾淫亂行為雖然沒有被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現實感知或看到,但有感知或看到的高度危險,在這些場所發生的聚眾淫亂行為,或涉聚眾淫亂罪。

本案中,三對夫妻在賓館發生聚眾淫亂行為,雖然當事人自認為秘密進行,沒有侵犯性行為非公開化的社會秩序,但是在這樣的場所發生類似行為,有被不特定人感知或看到的高度危險,因此,三對夫妻的行為侵犯了本罪的保護法益,具有客觀不法性。

問題是,三對夫妻六個人是不是無一例外地構成聚眾淫亂罪呢?

刑法對聚眾淫亂行為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本罪只處罰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意味著,對於非組織、策劃本次聚眾淫亂活動者或非多次參加者,不以犯罪論處。

在賓館進行的聚眾淫亂活動,是否構成犯罪?你怎麼看?

由於案情交待不十分明確,本文難以明確首要分子及三對夫妻是否均多次參加聚眾淫活動,鑑於此,對三對夫妻六人均被判刑不作評價。

在賓館進行的聚眾淫亂活動,是否構成犯罪?你怎麼看?

結語:透過以上分析,這裡明確的是該三對夫妻六人的行為系聚眾淫亂行為,其辯解的秘密進行,沒有侵犯性非公開化的社會秩序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三對夫妻六人是否一概構成聚眾淫亂罪,在此不作評價。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不妨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