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費就是敲詐勒索?

索要分手費就是敲詐勒索?

霍尊、陳露分手事件,最近引發系列熱議,其中一項就是分手費的爭議,今天趙律師從律師角度為大家解惑答疑。

其實不光是霍尊和陳露,現實中很多情侶之間的分手,都存在情感糾紛,而情感糾紛最直截了當的解決方式,就是付費。在民間,這個叫分手費,或者青春損失費。

那麼當對方不給分手費,或者分手費金額不能達成一致的時候,能透過法院訴訟解決嗎?

不能,因為我國法律不支援分手費,所有法律條文裡,就沒有分手費這一說。

那既然法律不支援,分手費還能要嗎?

可以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和平索要。分手費的達成完全是雙方的你情我願,給不給?給多少?自己去商議,法律不干涉。

只不過,雙方達成的分手費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以後如果發生爭議,比如對方概不承認,比如對方賴賬不給,這個沒法找法院幫忙,更多的需要依靠道德力量來約束。

那既然索要分手費不違法,為什麼經常會有一些案件,索要分手費的一方被定性為敲詐勒索?

首先看一下什麼是敲詐勒索。

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大家注意這三個詞:恐嚇、威脅、要挾。

那麼是不是具備了恐嚇、威脅、要挾,就是敲詐勒索?

並不夠。敲詐勒索罪是刑事犯罪,要有充分的條件和證據才能最終定罪。

那麼一方找另外一方索要分手費,什麼情況下會被定性為敲詐勒索?

要滿足四個要件。

一要件

,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目前敲詐勒索定罪的年齡是

16

週歲。

二要件,不僅

侵犯

公共或私人財物所有權,還危及

到被害人

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

三要件,

有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第四

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

被害人

財物的目的。

同時滿足這四個要件,就可以被定敲詐勒索罪。

下面我們用一個實際案例來定罪。

一對成年男女同居

10

年,一直沒結婚,現在雙方打算分手,男方認為自己陪伴女方這麼多年,自己還讓女方生了一個帥氣聰明的孩子,可是自己卻什麼都沒得到,自己就這樣被踹了,實在太虧,於是男方找女方索要分手費二十萬。

那麼這個行為構成敲詐勒索嗎?

不構成敲詐勒索。男方就算找女方要一個億的分手費,也不過是男方一廂情願,女方可以不給,也可以不理會。

但是,因為女方拒絕,男方惱羞成怒,男方開始對女方進行威脅、要挾、

恫嚇

。男方說,如果你不給我二十萬分手費,我就公佈你的個人隱私,把你沒穿衣服的影片發到網上去公開,讓你從此沒法做人!

而實際上,為了得到分手費,男方也確實對女方實施了這些行為。

那麼,當這一步發生的時候,男方是否構成敲詐勒索?

已構成敲詐勒索,因為男方行為已侵害到女方的個人隱私權和財產權,符合定罪四要件。

最後,趙律師提醒大家,敲詐勒索是刑事犯罪。如果罪行輕微,最低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罪行嚴重,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