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汙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汙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汙染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切實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全縣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推進美麗嘉祥建設,防範生態環境風險,築牢生態環境安全非法抓防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度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依法嚴厲打擊轄區內生態環境汙染違法犯取自百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對於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嘉祥縣分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二、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嘉祥縣分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三)透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四)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執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三、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嘉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一)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新增劑以及其他新增劑的;(四)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汙染燃料的。

四、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嘉祥縣分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裝置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二)工業塗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或者未建立、儲存臺賬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採取措施對管道、裝置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洩漏或者對洩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採等企業,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汙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五、對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一)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三)透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四)建築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六、對於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嘉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設定硬質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二)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對於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嘉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七、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嘉祥縣分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三)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採取防燃措施的;(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的;(七)向大氣排放永續性有機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利於減少永續性有機汙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淨化裝置的;(八)未採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八、對於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汙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對於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對於對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車輛,未採取覆蓋、密閉措施,造成洩漏或者遺撒的,相關部門依據法律規定,按照汙染道路面積及汙染程度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

十一、對於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砂、石、粘土開採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汙染活動的,由嘉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查處違法開採行為;由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嘉祥縣分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十二、對於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嘉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三、對於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十四、對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嘉祥縣應急管理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存在列入國家重點監督管理名錄的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設定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聯鎖裝置、緊急停車系統和影片監控系統的,或者對國家規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裝置未設定安全儀表系統的;(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濃縮、精製、乾燥、結晶、溶劑回收、廢液處理等蒸餾(蒸發)過程的裝置設施,未採取相應的自動化控制、洩壓洩爆、尾氣處置等安全措施的;(三)擅自在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的;(四)未建立並執行檢維修和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五、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未按照規定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九)未經消除汙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裝置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十)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並如實記錄的。

十六、對於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嘉祥縣衛生健康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的;(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洩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汙水處理系統的;(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十七、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生產專案。已經建設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十八、對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排汙者阻礙執法、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隱藏、轉移、變賣、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裝置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及時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公安機關對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十、為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創造全縣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請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檢舉揭發身邊的環境汙染問題。經查實的,將依據《嘉祥縣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實施細則》(濟環嘉[2020]29號)給予舉報人一定經濟獎勵,併為舉報人保密。舉報電話:0537-6800368,0537-6851336(24小時值班電話),郵箱:jxhbjxfs@163。com。

二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汙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二0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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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嘉祥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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