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涉毒逃犯仍為其提供幫助,惠州惠東這兩人被刑拘

文、圖/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林海生 通訊員 羅漢波

“禁毒追逃”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惠州市惠東公安動全警之力、集全警之智,全力以赴開展追逃攻堅工作。在追逃攻堅的同時,對“窩藏、包庇、為犯罪分子提供幫助”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樣保持嚴打高壓態勢。

2014年,惠東籍涉毒逃犯丘某方(男,54歲,惠東人)夥同邱某利(男,惠東人,2014年已被執行死刑)在外地製毒被警方掛網追逃。2021年5月,丘某方潛逃七年後被惠東警方抓獲歸案。然而,辦案民警在案件偵查過程中發現,其兒子邱某傑(男,25歲,多祝人)、邱某利姐夫範某光(男,52歲,安墩人)為丘某方潛逃期間提供幫助,使其躲避法律制裁。

明知是涉毒逃犯仍為其提供幫助,惠州惠東這兩人被刑拘

明知是涉毒逃犯仍為其提供幫助,惠州惠東這兩人被刑拘

經查證,邱某傑明知其父親丘某方是涉毒逃犯,仍為其提供銀行卡和手機;範某光也明知丘某方是涉毒逃犯,仍替丘某方隱瞞身份,並介紹其到惠州某市場從事保安工作,其間多次探望丘某方,並對其提供幫助。

目前,邱某傑、範某光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對毒品犯罪,惠東非法抓公安將持續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和“零容忍”態度,警方正告在逃取自百人員,主動投案自首家號,爭取寬大處理。對包庇、窩藏犯罪嫌疑人的,無論什麼時候、什麼方式,只要是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為犯罪分子提供幫助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責編 | 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