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園裡遊客打架,引發動物紛紛效仿”,聽起來這是多麼荒唐的事情,但它確確實實就發生了。
近日,有網友釋出影片稱,8月7日北京野生動物園內有兩撥遊客打架,影片中可以看到,數人參與,戰況激烈!
隨後,北京野生動物園釋出的一則宣告則令人啼笑皆非:
俗話說,有人的地方就有糾紛,現實中,因各種雞毛蒜皮的瑣事導致糾紛,繼而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的情況並不少見,而那句經典名言:打贏坐牢,打輸住院,並不是說著玩玩的。
01
打架能不能還手?
一般來說,雙方發生矛盾,一方先出手打人,另一方或許出於本能,或許是因為生氣,就會還手,最終的結果就是還手後,雙方大機率會廝打起來,這種情況下不管誰先動手,誰後動手,最後基本都會定性為鬥毆。
很多人肯定會覺得難以理解:對方動手打我,我還手這不是很正常嗎?難倒我站在那裡讓對方打嗎?
當然不是,對方打你,你可以跑呀,為什麼要站在那裡讓人打?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可以先選擇躲避,避免發生正面衝突。這不是說認慫,而是換一種方式保護自己。而且,你還可以選擇報警。
其次,當侵害無法避免時,你有權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也就是正當防衛,但“打架還手”和“正當防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所規定的“正當防衛”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而且要有合理的限度,
“打架還手”一般帶有報復的性質,屬於“以暴制暴”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打架還手很難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一是
打架還手的正當性仍存在較大爭議,在法律上難以界定為“正當防衛”
;
二是
打架鬥毆類治安案件在現場證據上往往存在缺失,警方僅憑當事人或目擊證人的陳述難以還原事實真相
,無奈之下只能對打架雙方“各打五十大板”,所以無論是主動打人者還是被動還手者,一律定性為鬥毆,而鬥毆輕則罰款拘留,重則需承擔刑事責任。
02
打架的法律後果
一般來說,打架的結果不外乎下面幾種:
1、未構成任何傷害
:這種情況非常少見,通常打架的雙方都是比較衝動的,衝動之下力度根本沒法把握,稍微用點力就會構成輕微傷。但
如果確實打架沒構成任何傷害,那麼法律不會介入。
2、構成輕微傷
:現實中大部分是屬於這種情況。輕微傷是指損傷程度明顯輕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顯傷害,也不會遺留器官功能障礙的損傷。標準很低,如: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平方釐米以上;劃傷長度在4釐米以上,或者外傷後鼻出血、口腔黏膜損傷、牙齒缺損鬆動等。
實踐中,
不論誰先動手,只要有毆打他人的行為並造成一定的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的。
對於普通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公安機關會先行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不予處罰;如果達不成協議的,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給予打人者治安處罰,如果雙方都動手了,那麼雙方都要接受處罰。
輕微傷打架後果
: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罰款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因拘留少掙的工資。
3、構成輕傷及以上
:打過架的人都知道,出手稍微重一點,只要打到面部就比較容易造成鼻樑骨骨折,而鼻樑骨骨折就屬於輕傷中的一種。其他的諸如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cm ,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cm,肋骨骨折的等都算是輕傷了。
只要打架造成輕傷及以上標準,那麼就觸犯了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輕傷的打架後果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賠償金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訴訟費 + 律師費 + 失業 + 因判刑少掙的工資 + 留下前科劣跡 + 影響後代政審。
重傷的打架後果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 賠償金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訴訟費 + 律師費 + 因判刑少掙的工資 + 留下前科劣跡 + 影響後代政審+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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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不好,確實不好!
提醒大家遇事一定要冷靜,千萬別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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