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性生活太頻繁,還有性暴力,女子難以忍受起訴離婚:我受不了

“他性需求太頻繁,我受不了要離婚”。平潭女子李紅結婚後,發現丈夫性生活太頻繁,她不從,丈夫就動手毆打,無奈分居。三年後,經親戚勸說,她又和丈夫共同生活。但丈夫本性難移,二人再次分居。李紅認為,丈夫採取性暴力及當眾侮辱她人格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夫妻感情,並導致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丈夫認為,性頻繁是夫妻間的事,不影響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丈夫性生活太頻繁,還有性暴力,女子難以忍受起訴離婚:我受不了

之前看過一種說法,家庭是合法的夫妻性生活場所。話雖然如此,但太過於頻繁乃至瘋狂的夫妻生活,對感情不但沒有推動作用,反而可能會像李紅這樣加劇對丈夫的恐懼和反感,導致夫妻關係破裂。

本案中,如果李紅僅僅是以“丈夫的夫妻生活”太過於頻繁,追求性暴力等向法院起訴離婚,原則上法院應該是不可能判決准許離婚的。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所以感情確已破裂才是訴訟離婚的根本理由。為了更加清楚地說明哪些屬於感情確已破裂,法律舉出幾個例子:

丈夫性生活太頻繁,還有性暴力,女子難以忍受起訴離婚:我受不了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丈夫單純的性需求頻繁,追求性暴力,不能完全確認這屬於李紅夫妻倆感情破裂的因素。從法院的判決來看,李紅和丈夫性格不合,丈夫本性難改,放蕩無度,嚴重挫傷夫妻感情,又不能互相體貼,導致夫妻關係緊張。而夫妻性生活不協調,更是加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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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兩人分居三年,感情缺失破裂,在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判決准予李紅和丈夫離婚。這個案件如果是發生在《民法典》之後,李紅想要訴訟離婚可能還有些困難,因為新增加了一個30天的離婚冷靜期,讓夫妻倆在這30天的時間內再冷靜冷靜。

對待夫妻生活,不同的人態度不一樣,也許彼此瘋狂,也許彼此冷漠,這些都是影響家庭和睦的因素,在選擇結婚物件的時候,不能不把這個事情考慮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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