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身邊事」名譽權糾紛中名譽損失的認定

「說法身邊事」名譽權糾紛中名譽損失的認定

裁判要旨:受害人無充分證據證實商業銀行不當不良貸款信用記錄的行為給其名譽造成嚴重後果,不足以給其造成極大精神痛苦,其主張的要求支付名譽損失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案情介紹:被告某商業銀行有一筆金額為4萬元的貸款,是以原告的名義和證件申請所貸。中國人民銀行出具原告《個人信用報告》有相關貸款內容顯示。被告未提供上述涉案“貸款”的合同,無證據證實貸款手續上的貸款人簽字系原告親自簽字。現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在其系統中消除對原告的不良信用記錄,在原告的村居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賠償原告名譽損失10萬元。

裁判結果: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呈報撤銷原告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

二、被告向原告書面道歉。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解說:人民法院審理損害賠償案件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要嚴格掌握精神損害賠償原則。對侵權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援;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比較嚴重的,可根據加害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損害後果等具體情況,依法判令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中被告侵犯原告名譽權當屬無疑,但中國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系統,根據規定,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應當取得被查詢人的授權。原告的個人信用報告,並未向社會公開、披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第八條規定,原告無充分證據證實被告銀行的行為給其的名譽造成嚴重後果,不足以給其造成極大精神痛苦。

民法典連結: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