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皇:我為什麼縱容電刑?

熟悉歐洲歷史的朋友應該都知道,在歐洲從1200年到1700年的500多年內包括文藝復興時期的鼎盛時期對嫌疑人進行折磨,是一種標準的辦事程,英國除外。這是刑事審判中,確定有罪(很少用來確定無罪)的主要方法。沒有證人,沒有物證,而只有坦白、這種折磨人的方法之所以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影響極大的天主教從一開始就對此予以准許。教皇英諾森四世在1252年特准拷打,以幫助宗教裁判所的官員們迫使異教徒招供。

教皇:我為什麼縱容電刑?

他的教皇特許令說:“如果折磨對於那些踐踏人類綱常的人是適用的那麼,對於踐踏上帝之法的人來說就更是適用了。”一開始,牧師們只得將其刑具部分轉讓於當地的俗世劊子手,可是,4年之後,也就是1256年,第二份教皇手諭給了牧師們另一項權利,使他們能夠因為種種“此類的反常舉措”而免罪英國在其整個歷史上都不曾有過合法的拷打。(犬儒主義者說,英國法官們根本就不想透過被迫坦白這種虛構的事去定罪。)

教皇:我為什麼縱容電刑?

這種不願拷打和折磨疑犯的抗拒使梵蒂岡很是生氣。教皇克雷芒五世給愛德華二世(284—1327)寫信說:“我們聽說,你禁止拷問,說有悖於英國法律;是,沒有哪個國家可以凌駕於教會法規,也就是我們的法規之上的。因此,在此命令,你應該立即訴諸拷問,查辦這些人……你已經使你的靈魂陷入成為異教徒的保護者的危險之中了。”在這種情況下,英國國王妥協了,數百人慘遭毒手。

教皇:我為什麼縱容電刑?

當然,拷同的形式,一個國家跟另一個國家都是有所不同的,不過,有一些英國國王協了,教百人慘遭毒手方法是極受歡迎的。(請記住:我們在這裡談到的,不是有關懲罰的事,比如關押或者打,我們在此談的是訊問的方法,說“給人三級待遇,”酷刑供這反剪:這也可能是全歐洲最為流行的“一級待遇”。手給反綁起來,系在個說法也就是從這裡來的,)根鐵條上,然後,犯人會被吊起來,有時候還懸在空中達數小時之久。

教皇:我為什麼縱容電刑?

為了更有說服力一些,還會將多達250磅重的重物加到腳踝上以各種花樣綁,特別是用一種細繩子捆手指;也有綁到以尖檔做的梯子上松骨:跟前面所說的反剪法一樣,可是,吊起之又會猛然放下,使其肩關的烤腳:腳上還塗有豬油,以便於烤得更慢,更長久再引述一種不太入流的方法,就是一向致力於革新的法國法學家奧古斯丁節脫位尼古拉斯1684年所稱的“西班牙的祈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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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手腕、腳腕用四根鐵鏈綁起來吊上房頂。然後將他放下來,讓一根尖鐵棒插進他肛門。他只有靠夾緊肌肉才能撐住自己,以免坐到鐵棒上,這樣要堅持好幾個小時,鐵棒刺進人體的疼痛是尼古拉斯帶著蔑視補充說:“我們假設人類的體架是可以承受得住如此殘酷叫人難以忍受的的刑罰的,我們也認為這些可憐的犯人們所承認的任何罪行也都是真實的。

教皇:我為什麼縱容電刑?

最後,到1700年代,對於司法中的折磨行為,終於爆發出了聲勢浩大的憤怒呼喊。塞薩勒·卡利亞(1738—1794)是一位義大利貴族,現在沒有多少人知道他了,他曾寫過一篇文章,反對酷刑和死罪。一個人的思想竟然觸動了全世界的神經,這樣的情況還是很少見的。最重要的一些思想家們,比如伏爾泰和傑斐遜也支援塞薩勒的觀點。貝卡利亞的《罪與罰》(1764)也使西方的法理學得到革命性的轉變在司法程式中使用酷刑的習慣慢慢就消失了。

教皇:我為什麼縱容電刑?

美國憲法的起草者們非常清楚貝卡利亞的主張,因此就禁止“殘酷和不正常的懲”(八禁)。1789年的法國革命廢除了濫用酷刑,俄國在1801年廢止酷刑,西班牙也在1811年廢止酷刑最後,教皇派亞斯七世於1816年頒佈一項教令,結束了在天主教內對酷刑長達500年的默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