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施救標準丨小型客車拖運一次最高收費600元!

內蒙古施救標準丨小型客車拖運一次最高收費600元!

內蒙古所有公路

清障服務

均實行政府指導價格處理。

內蒙古施救標準丨小型客車拖運一次最高收費600元!

關於規範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釋出時間:2010-10-21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糾 風 辦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財 政 廳 檔案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交 通 廳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公 安 廳

內發改費字[2008]2310號

關於規範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

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工商局)、監察局(糾風辦)、財政局、交通局、公安局,自治區高等級公路建設總公司:

近年來,公路清障施救服務對於保障公路的安全暢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部分地區清障施救服務行為不規範,部分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和壟斷地位指定清障施救單位和個人,強行服務,從中謀利,收費標準偏高,透明度不高等問題,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為規範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確保公路的安全暢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公路清障施救服務。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全區公路清障施救服務行業標準,規範公路清障施救服務行為,合理配置資源,透過招標方式允許更多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和單位從事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打破壟斷經營,確定清障施救企業和單位,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公路清障施救服務的組織實施和確定清障施救企業和單位,建立清障施救管理資訊服務平臺,及時公佈公路清障施救企業和單位的相關資訊,按照“快速準確、以人為本、高效服務、確保暢通”的原則,統一規劃併科學指揮排程清障施救單位。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公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及時到達現場。因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不能自行駛離現場或者拒不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清障施救管理資訊服務平臺,透過平臺就近指派公路清障施救服務單位迅速清理事故現場,並將機動車牽引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就近地點;

機動車能夠自行駛離現場的,不得強制拖曳、牽引。

二、規範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加強收費監督檢查。

自治區境內所有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客車:小型客車(九座及九座以下),拖運一次

最高收費600元

;大中型客車(九座以上),拖運一次

最高收費1000元

。貨車:按被拖車輛的車貨總重及行駛公里收費,每噸公里最高收費3元,拖運一次收費總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拖車空駛不另收費。吊車吊運費按小時(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收費,每小時最高800元,往返作業地時間不另計費。上述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事故和故障車輛車主同清障施救服務單位可以根據清障施救服務具體情況,在限價內協商確定收費金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於在實施清障施救服務過程中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當嚴格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要在各種新聞媒體上公佈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標準,接受社會和媒體的監督。

三、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應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施救單位在實施清障施救服務時,應主動出具上述規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收費票據,嚴格按照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專案、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四、增強對事故車輛的服務意識,規範服務行為。各級公安和交通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參股集資購置清障裝置,指定清障施救單位和個人強行服務並收費。各級政府糾風部門要組織力量對重點路段進行重點檢查,對車主反映強烈的部門和個人利用職權和壟斷地位,強行服務,從中謀利的行為,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提交監察部門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內蒙古自治區損壞佔用公路路產賠補償標準》(內交發[1998]第383號)檔案中的高等級公路清障服務費收費標準隨即廢止。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自治區政府糾風辦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交通廳

自治區公安廳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影像:悠兒

責編:Wes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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