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退偵的案件一般都會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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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的分析

從司法實踐來看,被退偵的案件一般都會判刑,但具體案件是否判刑,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案件被退回補償偵查後,檢察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都會依法提起公訴,法院會依法作出判決。法院的判決又分兩種情況,第一是法院審理後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則判刑;第二是法院審理後認為無罪,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則不會判刑。

第二種情形:案件如果被退回補充偵查二次之後,檢察院認為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不起訴,就不會被判刑。

被退偵的案件一般都會判刑

法律的天平

02

法律依據及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兩次為限。退回補充偵查二次,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就不會被判刑。

我國《刑事訴訟法》同時也規定,人民法院將案件審理後會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等作出裁判,對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會被判刑;對於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肯定不會判刑;對於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也不會判刑。

被退偵的案件一般都會判刑

公正審判

以上不管是審理後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還是無罪,又或者證據不足的情形均未退偵的案件,也包括退偵一次的案件,還包括包括退偵兩次。

03

結論

由此可見,除退回補充偵查二次,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的,或者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無罪或以其他情形處理的外,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一般都會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