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郡守社會控制力,有效穩定了社會治安,但依賴極致時適得其反

開篇思考:

西漢時期社會上出現了很多問題,統治者分析情況後,選擇有相應能力的郡守去處理,得到了很好的成果。故西漢統治者將社會治理完全依賴在個人能力上,這樣發展下去,會顯出怎樣的現象呢?

西漢地方郡守所擁有的社會控制能力,是郡縣制實現社會控制的核心問題

秦至西漢時期確立的郡縣制,能否取代分封制實現皇權對全社會的有效控制,就制度本身面臨考驗。而西漢政府最終能夠完成對全社會的絕對支配,實現了西漢王朝的長治久安,也絕非只是歷史的偶然。

皇權重視郡守的社會控制能力問題,透過郡守實現了對全社會的整體控制,抓住了郡縣制何以實現社會控制的核心與要害問題。

西漢郡守社會控制力,有效穩定了社會治安,但依賴極致時適得其反

西漢時期

郡縣制時代,皇權這種社會的最高權力,是無力達到對全社會的絕對支配,它必須憑藉郡縣政府的社會控制能力去實現,這也是皇權選擇郡縣制的意圖所在。傳統中國是人治社會,郡縣政府的社會控制力,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郡守、縣令地方長官的社會控制力問題。

縣令雖由中央政府所任命,但終究要接受郡守的掣肘與管制,而身兼皇權在地方的直接代表與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身份的郡守,不但肩負將皇權意志貫徹到基層社會的重擔,還要宏觀統攬一郡大小政務,可謂是治國理民之關鍵。

因此,地方郡守所擁有的社會控制能力,便在郡縣制時代被突顯出來,成為郡縣制能否安定天下實現社會控制的核心與要害問題。西漢統治者無不深諳此道,久居市井熟悉地方行政運作的漢宣帝清醒地指出,庶民所以安其田裡而亡嘆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與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

西漢郡守社會控制力,有效穩定了社會治安,但依賴極致時適得其反

西漢郡守

宋人洪邁曾在《容齋續筆》中一語道破漢武帝的選官之道,一言以蔽之,西漢統治者重視郡守的社會控制力,抓住了郡縣制時代社會控制機制得以有效運作的關鍵所在。

西漢統治者根據社會出現的各種問題,有針對性的任用具備相應才能的郡守加以應對

西漢王朝存續的兩百多年中,從王朝初立時面臨的內憂外患,到文景時期的諸侯王起兵作亂,再到武昭宣時期盜賊並起、豪族猖獗以及元成時期的土地兼併、農民破產等,地方社會大大小小的社會問題可謂層出不窮、五花八門。

在應對這些社會問題時,西漢統治者往往是先對所面臨的社會問題加以研判分析,然後再有針對性的任用具備相應控制,才能的郡守加以應對與處置,如針對諸侯王行為不軌問題選任田叔、董仲舒等人;針對盜賊作亂問題選任王溫舒、田廣明和王尊等人;針對豪強為害鄉里問題選用郅都、嚴延年和尹翁歸等人;針對邊疆民族衝突問題任用李廣、孫寶和陳立等人。

西漢郡守社會控制力,有效穩定了社會治安,但依賴極致時適得其反

董仲舒

這些具備不同控制才能的郡守憑藉個人素質,基本上都能夠較為順利和妥善地完成統治者所賦予的使命,進而維護社會穩定與鞏固政權統治。西漢統治者這種以解決問題為導向、以社會控制力為標準,選任具備不同控制才能的郡守,來處理不同性質的社會問題的做法,即便在當今社會也不失為危機應對的典範。

其三,皇權透過郡守實現社會控制的實踐啟示我們,任何時代社會的發展與進步,都是以一個穩定的社會秩序為前提。

較之於其他朝代,西漢的社會秩序總體較為安定,而正是在這種相對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下,西漢王朝才得以從最初的農田荒蕪、人口稀少,發展到西漢末期耕田面積達到800多萬頃和近6000萬人口總量。

西漢郡守社會控制力,有效穩定了社會治安,但依賴極致時適得其反

西漢王朝

正如有學者所言,西漢末年的耕田面積與人口總量比戰國增加兩倍,而且一直到唐代都沒有突破,西漢的人口規模,農業水平以及綜合國力達到了歷史發展的新高度。

西漢政府對社會的治理更多的寄託再個人能力上,而忽略了社會運作機制的制度性建設

值得注意的是,武帝末期連年征戰,社會動盪不安,西漢總人口從元光元年約為3600萬銳減到約3200萬,並在社會秩序較為安定的昭宣時期,才得以回升和改觀。這恰恰印證了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鐵律,即任何時代沒有一個穩定的社會秩序,它都無法的長足的發展與進步。

其四,西漢政府透過郡守實現社會控制的歷史實踐表明,國家對社會的治理更多的寄託在個人能力方面,而忽略社會運作機制的制度性建設,這是人治社會的必然邏輯與傳統中國社會控制機制的最大弊端。

西漢郡守社會控制力,有效穩定了社會治安,但依賴極致時適得其反

武帝

傳統中國是人治社會,正如有學者所言:“在人治國家中,社會公共權威是人而非法律, 社會公共秩序的基礎是人而非制度”。時人普遍認為治國理政的關鍵在於人”而非法律或制度,即《禮記中庸》曰:“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

國家的興衰與社會的治亂,完全被寄託在個人作用之上,而法律制度作為皇權意志的體現,則更多的被用來確保統治者至高無上的地位。這也是西漢政府為何把郡守作為吏民之本,透過任用具備不同控制才能的郡守來掌控地方社會的邏輯所在。

誠然,許多郡守的確憑藉著其個人素質所決定的個性化處理方式,將地方社會治理的井然有序,並最終贏得一郡吏民的信賴與景仰,甚至是興建祠堂加以供奉的禮遇。但更多的時候地方郡守這種非制度化的個性化處理方式,往往會產生許多社會問題。

西漢郡守社會控制力,有效穩定了社會治安,但依賴極致時適得其反

西漢郡守

結尾:當社會完全依賴個人能力運用到極致時,不但無助反而會適得其反

當這種個性化處理方式被演繹到極致的時候,會導致濫用刑罰、純用仁義等極端吏治手段的郡守的出現,不但無助於社會的治理,反而會適得其反。

由某一郡守個人素質所決定個性化

治郡

方式,通常並不能被其他郡守和繼任者所適用或沿襲。如武帝朝鹹宣其治米鹽事,大小皆關其手,居官數年,一切郡中為小治辨,然獨宣以小致大,能因力行之,難以為經,而一旦這些郡守離任,往往會出現代者不稱職,難以企及前任。

西漢郡守社會控制力,有效穩定了社會治安,但依賴極致時適得其反

郡守

此外,憑藉個人專斷意志而無視,或忽視法律制度約束制定各種決策,也是西漢郡守管理地方行政事務的常態。而統治者把社會控制的重心,更多的寄託在地方長吏的個人能力方面,這種由秦漢時期形成和確立起來的社會管控機制,被秦漢以後的歷代王朝作為國家控制社會、管理民眾的典範所沿襲。

參考內容來源:《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