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土地儲備能否成為徵收理由?

拆遷過程中,對於在何種情況下政府才能進行房屋徵收,很多人都有一些疑問。有些人會有這樣的想法:“只要政府想拆,那他什麼情況都能拆。”其實,這樣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由上述法條可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應當以公共利益需要為前提的,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是不能隨意徵收房屋的。

那麼,這裡的公共利益應該如何界定呢?以“土地儲備”為名義是否算是為了公共利益呢?下面讓我們來探討這個問題。

城市房屋拆遷:土地儲備能否成為徵收理由?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施行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由此可知,《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中對於可納入土地儲備範圍的土地界定中,並不包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所獲得的土地。

城市房屋拆遷:土地儲備能否成為徵收理由?

另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此可見,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關於公共利益的界定中也並不包含土地儲備這個理由。

因此,對於土地儲備是否能成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理由這個問題,毋庸置疑,答案是否定的。

土地儲備其本身並不具備公共利益屬性,不屬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範圍。主動進行土地儲備,原則上不能透過徵收方式,只能採取購買、置換等交易方式。

城市房屋拆遷:土地儲備能否成為徵收理由?

在拆遷過程中,如果有關部門打著土地儲備的幌子來進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被拆遷人就一定要提高警惕,因為這一徵收理由很可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必要的時候,也可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透過提供有關材料,由律師來協助確認其徵收行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