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軍隊碰到海盜,只是驅趕卻不擊殺?其中的含義是什麼

海盜固然對來往商船造成了威脅,但沒有這些威脅,各國海軍如何有藉口遊曳在這片海域呢?真要打擊海盜,就索馬利亞那點地方還真不夠各國海軍看的,幾發導彈轟炸,陸戰隊再殺上岸去,多少索馬利亞海盜也不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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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擊斃海盜(未發起攻擊前,只能稱為疑似海盜)缺少法理依據。國際法無相關明確規定,各國也沒有相關法律,這是大多數國家採取驅離措施的最大原因。舉個例子:一小偷在商場東張西望,但是在其偷東西之前,你不能抓他。在索馬利亞,海盜也是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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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種情況海盜是要被擊斃或逮捕起訴的,就是已經被劫持但是還沒到索馬利亞海岸的,一般外國軍艦在解救被劫持的商船時,會毫不猶豫地開槍擊斃任何反抗的海盜,然後將抓獲的海盜移交給索馬利亞政府處理,美國會把海盜帶回國內起訴關押,就像《菲利普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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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遠離領海的海域航行,能夠讓自己掌握更多不熟悉海域的水文資訊,同時蒐集情報,所以各國都儘可能多得參與國際護航任務,為今後可能爆發的衝突或者各類爭端蒐集做好準備。而海盜正好提供了這樣一個機會,讓各國可以以打擊海盜的名義進入他國海域。一旦打擊力度過大,清剿了海盜,那麼也就失去了這樣一個偵查練兵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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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佈於世界各地的海盜,除了窮兇極惡的罪犯團體,絕大部份是地區政治動亂產生的平民百姓,按照現在文明與法治精神保護人權是基本準則,即是在非受到威脅被迫作出自衛反擊,基本都是保持克制以避免造成傷害,引發輿論關注和群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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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曾經有過決議,參與護航的國家海軍,屬於是維護和平的聯合國軍隊,不得隨意開槍射殺難民,除非在遇到威脅自己生命安全的時候才可以還擊。就像聯合國維和部隊在處理內亂國家的敵我雙方軍隊一樣,不可以隨意開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