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小果案背後,“紙面服刑”問題何解?

孫小果案背後,“紙面服刑”問題何解?

“當前,正處於全國第二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關鍵階段……要讓減刑程式迴歸其應有的司法軌道,讓各方權力主體互相制約監督,確保減刑案件程式和實體公正。”近日,雲南省委政法委副書記劉宗根在法治日報的撰文引發關注。

他表示,近年來,“紙面服刑”等現象暴露出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隱藏的違規違法,以及辦案程式內部各環節甚至全鏈條失守的問題。

近年來,孫小果、郭文思、巴圖孟和“紙面服刑”案的陸續曝光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2021年3月8日,最高檢工作報告坦言:社會廣泛關注的孫小果、郭文思、巴圖孟和“紙面服刑”案中檢察監督流於形式,“我們深刻反思:刑罰執行中的突出問題,檢察監督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而不糾正、不報告是瀆職。”以此自查自糾,3案29名檢察人員被嚴肅追責。

重“前”輕“後”

“紙面服刑是他應該受到刑罰的痛苦,但是隻在判決書上體現了,他本人沒有親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蘇明月解釋了紙面服刑的含義。

她介紹,法學中的功利主義認為,人的本性是“趨利避害”“求樂避苦”,刑罰的痛苦能夠抑制犯罪的收益和快樂,從而預防犯罪。而“紙面服刑”恰恰打破了刑罰抑制犯罪的這一關聯機制,揭露出刑事司法制度中刑事執行階段的問題。

“問題一旦爆出,會直接令人聯想到“權錢交易”“權力尋租”等行政濫權與司法腐敗,嚴重影響整個刑事司法系統的威信與形象。”蘇明月說。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訴法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彭逸軒同樣認為,紙面服刑問題出現在刑罰的執行環節。罪犯是否減刑主要由監獄系統提出,由專門負責減刑工作的檢察機關進行審批,此環節容易受到權力行使的干擾。

審批、介入成為司法鏈條上薄弱的一環。彭逸軒透露,當監獄提出服刑人員的減刑、保外就醫申請後,若檢察機關進行深度介入,那麼實質上和監獄的提出、稽核部門出現了工作內容上的重合,同時也會出現案多人少的情況。

“目前這個問題要怎麼改革,還沒有定論,因為重視刑罰執行其實也就這兩年才開始的。”彭逸軒介紹,過往,我國司法資源大多前置,重視偵查、審查、起訴、判決,刑罰的執行和監督基本由獄政、檢察院和法院承辦,後端的執行時間、精力和前端相比確有不足。但實際上,刑罰的執行更加體現社會公平,“紙面服刑”的接連出現會大大削減公眾對法治公平的信心。

“紙面服刑”中的當事人為什麼能夠做到不服刑?

蘇明月分析,這種違法與犯罪大多是披著“合法的外衣”,其中不少案例中的“紙面服刑”是透過“保外就醫”實現的。而透過“保外就醫”實現“監外服刑”要經過醫院、公安或監獄或法院、檢察院等諸多部門稽核與監督。

蘇明月以巴圖孟和、孫小果案為例分析,1993年巴圖孟和因故意殺人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判決生效應交付監獄執行,但其母託人請求時任公安局局長辦理“保外就醫”。1993年至2007年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作為執行機關公安機關未按規定履行暫予監外執行的考察、“續保”、收監等職責,檢察院未履行檢察監督職責,保證人也未盡保證義務。

2007年巴圖孟和為取得“合法身份”請託看守所所長指使內勤為其開具《刑滿釋放證明書》,且未填寫“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孫小果案也有類似的反映。”蘇明月介紹,1995年孫小果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透過“保外就醫”的合法外衣實現未服刑的自由狀態,1997年實施強姦行為案發後,公安機關才發現其本應是在監獄或看守所服刑的罪犯。

事實上,按照法律的設計,為了防止暫予監外執行制度被濫用,法律規定了提請、審查與決定、監督、執行等一系列程式,以實現權力之制衡。

權力的制衡為何失效?蘇明月認為,以巴圖孟和、孫小果案為例,九十年代,對於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權和執行權都在公安機關。加之前面的醫院證明作假,後面的檢察監督形同虛設,導致權力集中於一個機關,同時缺乏有效有力的監督。

2019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群矯正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透過,於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保外就醫時間結束後,要再次稽核、從嚴稽核。否則若第一道關口失衡,之後的關口也會是失衡的。”蘇明月介紹,社群矯正制度建立後,這種情況將有所改變。

公權力再分配後,暫予監外執行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執行,進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一旦發現應及時收監的情形,社群矯正機構應當向執行地或者原社群矯正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並將建議書抄送人民檢察院。

“監獄發明家”

孫小果則鑽了另一個空子。據此前媒體報道,孫小果除保外就醫外,還曾因發明專利被減刑。

“讓人大跌眼鏡的是,一些人在監獄裡面有很多項發明創造。被判刑之前沒看出他還是個發明家。”彭逸軒表示,正常法律框架內的發明創造專利減刑本來是我國的一項鼓勵政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被利用的現象。一些人利用各種社會資源、金錢資源來減刑,最終導致“空判”的發生,“甚至發生教科書式的減刑,到點兒了就減刑,都不符合規律了。”

這讓社會公眾對一些人的服刑產生質疑:是符合條件的減刑還是製造、創造條件的減刑假釋?

同樣的,劉宗根也在撰文中提到了減刑制度的失靈問題。他認為除少數執法司法人員徇私枉法外,減刑程式自身是否存在運作機制失靈的問題,同樣值得深思。

他表示,根據我國憲法法律規定,減刑屬司法權範疇,減刑活動應當在司法程式軌道內,但實際上並非如此。首先檢察機關無法做到對罪犯計分、考核和評審的同步監督,對監獄方的減刑提請申請很難提出實質性異議;面對批次的減刑案件,在“案多人少”的審判機關,減刑審查往往是走過場,法庭審理虛化,無法做到實質性審查,“批次提請、批次審批”,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作出的減刑裁定也難以做到全覆蓋監督,大多數監獄方提請的減刑建議都能獲得透過,違法違規減刑甚至“紙面服刑”的發生也就不足為奇了。

“監獄有沒有能力稽核?上報後,書面稽核是不是真正的稽核?”蘇明月認為,監獄透過書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專利稽核,若書面檔案完備,法院則很難判斷。面對面稽核,則可以透過問答等形式來判斷專利是否由本人發明。

據電視專題片《正風反腐就在身邊》披露,專案組成員在審訊孫小果時說,“我給你紙給你筆,還需要什麼樣的製圖工具,你要實在畫不出來,我把原圖給你照著畫,照著畫他都畫不出來。”

2021年3月8日,最高檢工作報告中稱,社會廣泛關注的孫小果、郭文思、巴圖孟和“紙面服刑”案中檢察監督流於形式,“我們深刻反思:刑罰執行中的突出問題,檢察監督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而不糾正、不報告是瀆職。”以此自查自糾,3案29名檢察人員被嚴肅追責。

蘇明月認為,啟用法條需要從上到下落實法律的規定。只有法律規定透過文件、記錄等機制固定化,每一個減刑申報都有人簽字,每一個發明創造都有稽核記錄,誰簽字誰負責,法律才真正被激活了。

欄目主編:顧萬全

本文作者:中國新聞週刊 陳麗媛

文字編輯:房穎

題圖來源:新華社

圖片編輯:曹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