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僱傭的臨時工撞壞別人車,車主應否擔責?

臨時工開著B從A處購買的還未過戶車撞壞別人的車輛後逃逸,被撞車主該向誰追責?

a。A b。B c。臨時工 d。保險公司

【以案說法】僱傭的臨時工撞壞別人車,車主應否擔責?

案 情 回 顧

事情要從2020年7月的一天說起,當天下午,臨時工大順(化名)駕駛小貨車在倒車時與停放在小區地庫內的私家車發生碰撞。之後,大順在駕駛室簡單觀察後駕車離開。兩天後,被撞車主大峰(化名)發現其車輛受損,報警後透過檢視監控才瞭解前述事實。大峰將車送往4s店進行維修,為此支付維修費近7千元,4s店為其開具了發票。

【以案說法】僱傭的臨時工撞壞別人車,車主應否擔責?

然而,當大峰來追責的時候卻傻了眼。原來,該肇事小貨車登記車主為A,實際車主卻是B。A於2017年將該小貨車出售給B,並將該車交付給B,但並未辦理過戶登記。肇事司機大順只是B所聘請的臨時工,為其運輸貨物。B為該小貨車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案涉車輛碰撞事故發生時是在保險期間內,該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是50萬元。保險公司卻又以大順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存在肇事逃逸行為,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一起簡單的倒車事故,卻引發了複雜的責任認定。登記車主、實際車主、肇事臨時工、保險公司誰來擔責?

經過多次協商,索賠無門的大峰遂將大順、A、B以及保險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伍家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該案是一起因機動車發生碰撞引起的糾紛,應定性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B系案涉小貨車實際車主,大順是B聘請的臨時工,其系接受B的指示開展運輸工作,駕駛小貨車,故其駕車行為系職務行為,因其駕車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應由B承擔,B在承擔責任後,有權再向大順主張權利。大順駕駛車輛與大峰停放在地下車庫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大順錯誤的駕駛行為系造成車輛受損的原因,故該車的實際車主B應承擔全部責任。

大順在小貨車與私家車發生碰撞後駛離現場,保險公司據此主張拒絕賠償,但相關保險條款中並無關於駕駛人未採取措施駛離現場的免責規定,故對於交強險中的財產損失2千元,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對於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相關保險條款雖然約定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後未依法採取相關措施而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但該條款並未明確未依法採取相關措施具體為何種措施,而該案中,從影片監控可以看出,大順當時在駕駛艙對被撞車輛進行了觀察,而被撞車輛受損程度較為輕微,從駕駛室觀察很可能無法觀察到車輛受損的情況,此種情況下,大順應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才為依法採取相關措施,沒有明確約定,保險公司據此拒絕理賠,法律依據不充分。綜上所述,判決保險公司向大峰支付賠償金。

採編丨王栩 譚娉婷

初審丨劉嬌嬌

終審丨張勁松

原標題:《【以案說法】僱傭的臨時工撞壞別人車,車主應否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