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王朝對於新羅的來華貿易,是如何管理的

來唐貿易的管理唐朝雖然對私人貿易一度阻攔和限制。但是,卻對外商來唐貿易持鼓勵的態度。允許新羅商人、僧侶、農民等入唐,並可長期在唐朝從事貿易活動。

唐王朝對於新羅的來華貿易,是如何管理的

一、

沿海邊境貿易管理

1.

設定市舶司

在安史之亂後,唐朝的陸上絲綢之路受到嚴重阻礙,為開展對外貿易,海上貿易變得尤為重要。隨著唐朝的海上貿易不斷髮展,特地設定了處理外商貿易事宜的機構——市舶司,長官被稱為市舶使,其主要職責是管理與其他國家的海上貿易。

其嶺南、福建及揚州蕃客,宜委節度觀察使常加存問,除舶腳、收市、進奉外......”

上述史書中所提及的舶腳、收市、進奉等活動均為市舶司的工作,因此可以得知在揚州和泉州均設有市舶司。唐朝允許海舶出入境的港口包括泉州、揚州、明州、登州等地。

“除舶腳、收市、進奉外,任其來往通流,自為交易,不得重加率稅”。可見,在唐朝時期的港口專門設定了管理海外貿易的官員,他們的工作職責便是對於來唐的外國商船,需對其徵收進口稅、向外商購買官員們所需的物品、管理外商向唐朝進貢的物品、對海外的商船所載貨物進行檢查,檢視是否有藏匿的物品,並登記造冊。這一嚴格規定主要是針對從南亞、東南亞來唐的商船。

唐王朝對於新羅的來華貿易,是如何管理的

2.

航路的阻斷

渤海國崛起後,新羅與唐朝的陸上交往受到阻隔,繼而轉變為海路交往,因此新羅的商船來唐主要停留在登州、楚州、揚州等港口。“伏以新羅國雖是外夷,常稟正朔,朝貢不絕,與內地無殊”,由於新羅與唐朝的關係十分交好,所以對待新羅商船的檢查並沒有這樣嚴格,但仍需按照慣例對其進行檢查。

二十一日,到登州界泊船,勾當新羅使同軍將張詠來船上相看。”

在圓仁乘坐金珍的商船回國時,就有勾當新羅使張詠上船檢查。唐朝在對外貿易方面採取了鼓勵支援外商的政策,對於外商來唐貿易給予優惠。

在外商獲取“過所”後,實行“蕃客往來,閱其裝重,入一關者,餘關不譏”的政策,即外商透過一關的檢查後,在其餘的關卡不用對其進行查驗,這一過程中官員也不得對他們進行刁難。

唐王朝對於新羅的來華貿易,是如何管理的

“諸關津渡人,無故留難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對於故意為難外商蕃客的官吏,依據唐律,要收到笞刑的懲罰。唐高宗時期還規定,海外商人在遵守唐朝法律的基礎上可自由往來貿易。

海外的船舶到達唐境十日內,依法納稅後,可自主銷售貨物,船舶所攜帶的物品要在十日內交易完畢。這在一定程度上放寬了市場準入的原則。

雖然對於外商採取寬容的政策,但是對國內的民間貿易有諸多規定,甚至以法律的形式來禁止。如《關市令》規定:“不得與新羅等國從事綾錦、棉絹、金、銀、銅、鐵等交易。”這樣一來,唐朝雖然限制了國民與新羅的貿易往來,但是卻極大的推動了新羅與唐朝進行貿易的想法。

二、私人海路貿易管理

唐朝與新羅在同一時期經歷了性質相似的國家權力和體制變革,日益衰落的中央權力以及地方割據促使民間勢力崛起。此前,唐羅兩國之間的朝貢貿易長期處於主導地位,唐朝的中央官僚階層透過朝貢貿易這種官方渠道獲取了巨大的利潤,地方勢力也透過積極開展海上貿易獲得了大量的財富。

唐王朝對於新羅的來華貿易,是如何管理的

1.

中央王朝的衰落

進入九世紀後的一百年時間內,新羅僅向唐朝派遣使節二十次,與之前一年一貢或隔年一貢的次數相比大大減少。隨著中央權力的日漸沒落,傳統的以唐朝和新羅為主導的朝貢貿易體系也隨之衰落,地方勢力開始主導政局,交易形態也逐漸演變為以民間貿易為主導。

但是在兩國之間從事民間貿易活動的商人,並不是可以自由來往,在過關時需要朝廷統一頒發的憑證,這個憑證就是“過所”。

2.

對於私自入境處理

唐朝將未經法律允許的出入邊境的行為分為私度、越度、冒度,私度即“無公文,私從關門過”;越度即“謂關不由門,津不由濟而度者”,從邊境線處偷渡;冒度則是憑藉他人的憑證冒名頂替,這三種行為在定罪量刑上也有輕重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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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私度的人,將給予一年的刑罰,越度的人,在此基礎上罪加一等;在過關時,公務人員需要有傳牒,譯使需要驗符券,傳送透過遞牒,邊防士兵需要總歷,普通百姓需要過所。

如果沒有憑證,私自從邊境出入是要受到相應處罰的。若沒有公文,私自來往水陸的關卡,給予一年的刑罰,越度者則獲得一年半的刑罰。對私度後與外蕃人進行對外貿易的人懲罰更加嚴厲:

如果與外蕃人私自進行交易、取得蕃人的物品或將物品贈予蕃人,累計贓物達一尺獲二年半的刑罰,三匹罪加一等,十五匹將會充軍或流放。

對於冒度者以及將自己的過所轉讓給他人的人,《唐律》中也規定了相應的懲罰:如果冒名申請過所,或將申請到的過所贈予轉讓給他人,雙方都會獲得一年的刑罰。在《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中,圓仁的入唐經歷記錄了過所的申請流程:圓仁一行從揚州入境想要前往五臺巡禮,便申請公驗,最後未獲得批准,於是前往山東半島並滯留在登州赤山法華院,後在新羅僧人處得知了前往五臺的路線。

唐王朝對於新羅的來華貿易,是如何管理的

首先先赤山法華院派使者到勾當新羅所張押衙處申請公驗,押衙差使與申請者一同報文登縣縣衙,攜帶身份證明向登州都督府申請,

再由登州都督府上報給押新羅渤海兩蕃使,並由押兩蕃使上報朝廷,最後由節度使賜給公驗,由此才可獲得合法留居唐境的身份。

申請公驗的過程十分繁瑣,但這也體現出唐朝在維護邊境安全與社會秩序方面制度的嚴格化。透過這種對於邊境出入嚴厲控制的手段以及對民間對外貿易的嚴格管理,有效的抑制了走私、買賣人口、逃避稅收等行為,在保障兩國商人安全的同時,對唐朝邊境的穩定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朝貢貿易管理

唐朝為了宣揚自己天朝上國的地位,積極地推行睦鄰友好的政策,並給予來唐朝貢的外國使者優厚的賞賜以及熱情的款待。新羅與中國的朝貢關係最早可以追溯到前秦世祖苻堅建元十七年。《三國史記》記載:“遣衛頭入苻秦,貢方物。”621年,新羅第一次向唐朝貢。“遣使朝貢,高祖親勞問之。遣通直散騎侍郎庾文素往使焉。賜以璽書及畫屏風,錦三百段。

唐王朝對於新羅的來華貿易,是如何管理的

自此朝貢不絕。”自此新羅對唐的朝貢活動頻繁不斷,兩國之間的交往次數遠超其他國家與唐往來的次數。新羅所派遣的朝貢使者多為王族成員,他們在完成朝貢使命後,有的便留在了唐朝作為質子,在唐宿衛。

唐朝對於新羅質子十分重視,他們經常得到唐朝的禮遇,擔任唐朝的官職,並學習唐朝的文化禮儀。

朝貢的意義不僅在於貢獻方物、回贈賞賜,更深遠的意義在於朝貢促進了兩國的經濟文化的交流。由於朝貢、冊封等外交活動日益增多,唐朝統治者制定和建立了相應的制度與機構,便於更好的管理朝貢活動。

1.

朝貢道管理

對於來華朝貢的貢道有詳細的規定。據賈耽所考察與朝鮮半島有關的海路貢道有兩條,即一條為營州入安東道,另一條為登州海行入高麗渤海道,可經由這兩條路線往返唐朝和新羅。

唐王朝對於新羅的來華貿易,是如何管理的

由於陸路距離較遠,貿易極為不便,便主要透過海路進行貿易,其中經過登州去往朝鮮半島是唐朝規定的與新羅進行貿易的官方海上路線。

2.

貢期管理

唐朝對於新羅的貢期,即幾年一貢,並沒有明文規定,但新羅仍堅持一年一貢,或隔年一貢。據《三國史記》、《冊府元龜》等史書記載統計,在整個唐朝時期,新羅向唐朝貢的次數達到了96次之多。

3.

貢品、人數管理

依據前文所述,朝貢事務主要由鴻臚寺負責,其他相關機構與其相互配合。主要職責包括,根據來唐使者的職位和他國家的地位,用不同等級的禮遇款待;各國朝貢的物品由鴻臚寺負責清點,使者歸國時,鴻臚寺按照貢品的價值對其賞賜。新羅朝貢的貢品,主要以本國的人參、金銀飾品、紡織品、海產品為主,唐朝除了對新羅使者加官晉爵以及賞賜物品外,還贈予他們中國的文化古籍。

唐王朝對於新羅的來華貿易,是如何管理的

根據《三國史記》的記載,唐羅雙方在朝貢貿易中所交換的產品種類和數量都很多。由於唐朝對來唐朝貢的國家回贈的賞賜十分豐厚,大大加強了唐朝對於外國的吸引,這也成為了唐朝沉重的負擔。

魏徵就曾向唐太宗進言:“若聽其商賈往來,與邊民交市,則可矣,倘以賓客遇之,非中國之利也。”此後便規定“海外諸蕃朝賀進貢使有下從,留其半於境;繇海路朝者,廣州擇首領一人、左右二人入朝”,對來唐朝貢的國家進行限制,同時允許外國商人到唐貿易。

4.

外國使者出入唐境管理

外國使臣想要到唐朝境內活動,需要有銅魚符作為通行憑證,由鴻臚寺負責具體的檢查和管理。對於符合規定的外國使者予以禮節款待,不符合的則加以審問並將情況上報,可見這一過程是十分嚴格的。

唐王朝對於新羅的來華貿易,是如何管理的

此外,唐朝在朝貢使者往返途中也規定了具體的接待和供應事宜:“然中國有報贈、

冊吊、程糧、傳驛之費,東至高麗,南至真臘,西至波斯、土蕃、堅昆,北至突厥、契丹、靺鞨,謂之‘八蕃’,其外謂之‘絕域’,視地遠近而給費。”

其中“報贈”意為對朝貢國的貢品予以回贈,並按照規定“計價酬答,務從優厚”,這樣豐厚的回贈也吸引了大批外國使者來唐朝貢;“程糧”意為根據路程遠近支付朝貢使者回國的糧食;“傳驛”意為沿途的驛館官員在朝貢使者來往唐朝的途中,負責將他們攜帶的貢品或接受的賞賜轉運。唐朝統治者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建立的機構,對於唐在朝貢活動的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