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降級安置的不成文規定,法律依據在哪裡?

轉業降級安置的不成文規定,法律依據在哪裡?

前不久,一位記者提問退役軍人事務部:我們注意到軍轉幹部回到地泡麵臨二次就業問題,但有些地方單位對安置會有降職降崗的不成文規定,有些人認為這是對軍人的一種歧視,請問您怎麼看待這個問題?面對記者尖銳但反映眾多轉業幹部心聲的問題,退役軍人事務部副部長錢鋒的回答顯得官腔無力,沒有正面而答,只是說高度重視、需要正視之類的話。如此回答足以顯示在轉業幹部降級安置已呈普遍現象的情況下的無奈和預設。

轉業幹部安置降一級或者二級,在地方不是個別現象,已成普遍現象。讓人不解的是,對於轉業幹部安置,有些地方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好崗位就多一些,不重視就差一些。有的地方降一級,有的降二級。如此看來,同樣是轉業幹部,區域性差異太大。降級安置、崗位好不好,要看黨委政府重不重視,這不能體現依法行政、依法安置。筆者以為,地方機構改革崗位壓力大,也是事實,但對轉業幹部降級安置應當拿出法律依據,沒有法就應當立法。多年來令廣大轉業幹部意見很大但又顯無奈的是,降級安置地方說了算,甚至領導說了算。

法治,才能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面對轉業幹部降級安置地方政策五花八門、地域差異明顯的現狀,退役軍人事務部應加強頂層設計,加快出臺《退役軍人保障法》,對轉業幹部安置要不要降級,必須給出法理依據和明法規定。解決轉業幹部安置這個老大難問題,領導重視不是長久之策,有法可依、違法必究才是長治之道。

轉業降級安置的不成文規定,法律依據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