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帝國元首的被釋奴

元首任用被釋奴的原因

羅馬帝國元首制初期,國家官僚體系尚不完善,在繼承共和國傳統官職的基礎上,也發生了新的變化。在元首的中樞部門,被釋奴活躍在各個領域,他們或協助處理元首的文書信函,或管理財政等事務,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也曾一度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那麼元首為何開始任用被釋奴管理國家政務,思考這一問題,不僅在於分析被釋奴問題,更有助於討論元首制初期的政治制度。

羅馬帝國元首的被釋奴

被釋奴的起源

“被釋奴”一詞拉丁語寫作“libertini”,意指“合法的從奴隸身份釋放出的奴隸”。“解放就是‘給予自由’,因為奴隸是掌握在他人‘手中’並處於其權力下的,釋放乃是從這種權利之下解放出來”。

奴隸經釋放後獲得自由,擁有羅馬公民權,但是在法律和社會地位上仍與羅馬公民有所不同:首先,奴隸釋放後仍然依附於主人,對主人負有義務,維持著被保護的關係;其次,沒有婚姻自主權,也就是說

釋奴的婚姻沒有法律約束力,或者說他們的婚姻不是合法婚姻。

他們往往選擇與生來

自由

人結婚,以期生下一個生來自由的孩子;最後,不可以擔任官職,如不可進入元老院、

不可

擔任高階官職。

釋奴最早出現於王政時代,他們經歷了一個地位不斷髮展變化的過程。

羅馬帝國元首的被釋奴

在共和國早期,由於征服戰爭和奴隸貿易,大量奴隸進入羅馬,這些奴隸經

釋放

以後,大量進入經濟領域,從事手工業生產,其中也不乏因經濟而發家致富的被釋奴。進入共和末期,奴隸釋放現象非但沒有減少,反而得到了更大的發展。

進入帝國時期,也就是奧古斯都建立元首制初期,被釋奴在政治領域得到了發展,部分被釋奴隸開始活躍在國家中樞機構中。其中皇帝的釋奴佔據了很大的比重,在元首的中樞部門,基本上都是由皇帝的被釋奴隸充任,他們作為元首的私人秘書,只為元首服務。

羅馬帝國元首的被釋奴

奴隸主釋放奴隸的原因

奴隸主釋放奴隸的最主要原因是出於經濟方面的回報,尤其是對於一個貧窮的奴隸主來說。因為供養一個奴隸是非常昂貴的,不僅要提供衣食住行,等到奴隸變老了或是病了,奴隸主還要負責贍養他,這對奴隸主來說顯然不是一個有利可圖的現狀。

但若是被釋放,奴隸主就可以從奴隸身上榨取更多利益。因為,奴隸釋放是有條件的。奴隸主在釋放奴隸時,奴隸需要向主人支付相當於再購買一個奴隸的金錢。

奴隸購買自由的金錢可以透過多種方式獲得:有些奴隸會賣掉主人所辦宴會上的殘羹剩飯,有些貴族家庭的看門人也可以從那些阿諛奉承的人的酬金中獲得可觀的利潤。而奴隸主又可以透過奴隸購買自由的錢財再購置一名奴隸,實現了資產重組。

另外,在獲得自由的刺激下,奴隸看到了希望,工作的積極性也會提高,刺激了生產,提高工作效率,也就減少了奴隸主在監督奴隸工作上的花費。

釋放奴隸還有政治上的因素,如為了補充兵源、對抗自己的競爭對手等方面的原因。共和國末期,部分被

奴隸由監察官分配到城市部落,擁有投票權。

羅馬帝國元首的被釋奴

有些奴隸主為了擴大自己的勢力,釋放奴隸來增加自己的擁護者,同時釋奴擁有的投票權增加了奴隸主的選票,在選舉時可以以多數取勝。除此之外,內戰時期,蘇拉為了建立獨裁統治,釋放了1萬名奴隸,擴大了自己的隊伍,並將自己的姓氏賜給他們。

後三頭同盟為了摧毀敵對力量,曾釋出公敵宣告,歷數公敵們的殘忍與罪行,宣佈自由人殺公敵一人賞2。5萬德拉克瑪,奴隸殺死公敵則獲得自由和公民權,另賞金1萬德拉克瑪。在大屠殺中有300名元老和2000名騎士被殺,在這場公敵宣告運動中很可能有大批奴隸被解放。

奴隸主釋放奴隸有時也是出於炫耀的目的,展現自己的仁慈。奴隸主通常透過遺囑釋放的方式在他死後釋放一批奴隸,這樣既提高了自己的聲望,又獲得了奴隸的感激。

羅馬帝國元首的被釋奴

“一些奴隸的獲釋完全是由於他們的主人渴望取得聲望的虛榮心。至少我們知道有些人應允死後釋放他的全部奴隸以圖身後受到稱頌,希望在自己的葬禮上有一長列頭戴釋奴小帽的人”。

此外,羅馬的貴族們覺得受習俗的約束,必須在自由但貧窮的公民中選擇大量被保護人,而控制幾個奴隸是增加他們隨從人數的一個簡單方法。

這不僅是對一種令人厭煩的習俗的讓步,而且,讓一群被保護人對他進行晨間拜訪、加入他前往城市的隊伍、為他的法律演講或文學朗誦喝彩,這讓保護人的虛榮心得到了滿足。

羅馬帝國元首的被釋奴

奴隸主釋放奴隸的方式

奴隸主釋放奴隸主要有執杖釋放(manumissio vindicta)、登記釋放(manumissio censu)和遺囑釋放(manumissio testamento)三種方式,每種形式都有固定的程式,透過這些程式

奴隸

獲得自由,擁有公民權。

但是後來隨著釋放規模的擴大,這種正式的程式就顯得複雜繁瑣,因而產生了一種簡單的非正式的釋放方法,這種非正式釋放只能給予奴隸部分的自由,而且沒有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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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釋放形式中,執杖釋放是受限制最少的,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儀式通常在大法官面前舉行,但是在法學家們看來其他官員也是可以勝任的。執政官和行省總督可以主持儀式,元首的特使和埃及總督也享有同樣的特權。

這個儀式相當於一場關於財產的法律訴訟。在儀式中,每一方手中都拿著一個象徵財產的棍棒,並觸控有爭議的物品,宣佈這是他的。奴隸沒有合法的權利,由官員的扈從(lictor)或者其他的人來代替。

他拿著一根棍棒觸碰這個奴隸並宣稱他是自由的,主人不做申辯,由大法官宣判贊成這一宣告。然後主人把奴隸轉過身來打了他一掌,自此以後他就變成了一個自由的人。

在共和時期,

另一

釋放形式是登記釋放。羅馬每五年就要進行一次人口普查,為期 18 個月,派監察官對公民的戶口進行登記,以此作為徵兵、徵役和徵稅的重要依據。

如果主人打算釋放奴隸的話,就把該奴隸的名字登記在戶口名單上,所以,主人透過這種方式承認了奴隸的自由身份,奴隸也就獲得了自由。

羅馬帝國元首的被釋奴

雖然主人同意奴隸在監察官面前出現通常是釋放的一個條件,但登記釋放本質上是國家單方面的行動,當奴隸在名單上登記時,官員就已經當他是自由的人了,與自由相伴的是公民權。但隨著監察制度的廢除,這種釋放形式也消失了。

即使是在帝國時期,各個皇帝曾賦予監察制度短暫的新生,但也未出現登記釋放的形式。遺囑釋放是當時普遍流行的一種釋放方式。所有的費用和手續都落在繼承人身上,因為財產的轉移是在遺囑人死後才發生的。

而且,虛榮心和仁慈在這種形式的流行過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為了使釋放有效,在訂立遺囑時,奴隸必須是遺囑人的財產,在主人去世時也一樣。如果解放條款不在遺囑或遺囑人確認的遺囑中,那麼對自由的要求就無效。

羅馬帝國元首的被釋奴

最初,遺囑必須在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的公民大會上得到批准,遺囑一旦透過,在主人死後立即生效。因此,早期這一形式存在公共控制的因素。後來,公民大會不再起作用,國家失去了它在遺囑解放中的作用,即使是見證人也不知道遺囑的內容。

這三種正式釋放形式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式,實行過程也比較複雜。後來可能是由於法官不能到場進行執杖釋放,或是由於主人的貧窮,或為了便利,漸漸衍生出來一種非正式釋放的形式。

它不需要正式的釋放場合和儀式,主人隨時隨地都可以釋放自己的奴隸,有時主人在親友前或宴會上做一口頭宣告就可以釋放自己的奴隸;有時給自己的奴隸寫一封信告知其已被釋放;有時甚至邀請奴隸陪主人同吃一頓正餐即可。透過非正式釋放,奴隸只能獲得部分自由,而且沒有公民權,同時也沒有法律保護。

羅馬帝國元首的被釋奴

元首制的建立

羅馬帝國初期,元老院仍堅持共和傳統,堅決抵制任何獨裁專制。屋大維謹慎地處理與元老院的關係,仍保留共和國傳統的官職。

公元前 29年,屋大維回到羅馬後,內戰結束,和平恢復,屋大維被授予“元首”稱號,元老院重拾權威,高階職官的制度恢復了原來的形式,只是大法官在原來8名的基礎上又增加了2名,共和舊制得以恢復。

公元前27年,屋大維聲稱要放棄已有的地位,將權力全部交給元老院,但很少有人看出他的真實意圖。元老們認為他維護了羅馬的秩序,懇求他接管政府,這樣他的領導地位得到了元老院和羅馬人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