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古代斷錯案如何追責嗎?

眾所周知,從古至今的不管什麼案子都是由人來審的,是人就難免會出現失誤,人一失誤就會出現冤假錯案,那麼,問題來了:在我國古代,如果斷錯案是如何追責的呢?如果不知道,那就一起看看吧!

你知道古代斷錯案如何追責嗎?

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我國古代司法出現的一種叫作法官“五過”審判制度,這種司法制度源於西周,即“為官(畏權勢而枉法)”、“為反(公報私仇)”、“為內(袒護親戚)”、“為貨(圖財枉法)”、“為來(受人請託枉法)”。

此外,“凡持五過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有以上五種過失,輕判或重判他人之罪,那麼,法官就與所審違法案犯處相同刑罰。由此可見,在先秦時期,我國古人就開始防範審判不公和司法腐敗了。

咱們就追責來說,先秦時期的懲處力度,是相當大的。為什麼這麼說呢?為防止官官相護,還出臺了舉報獎勵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動檢舉揭發枉法的官員,不但可免於處分,還能頂替枉法官員的職位,享受相應的物質待遇。

因為有一系列嚴格的追責制度,先秦時期的大多數司法人員,都能嚴於律己,依法辦事,捍衛法律的尊嚴。有的司法官員因為辦錯案子而自責,甚至自殺償命。說到這,有人可能不相信,那我就給大家講一個事例來說明。

在現代司法界,也評價甚高的,春秋時期的李離,是相當於晉國最高法院院長的獄官。《史記·循吏列傳》記載,李離因為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發覺後就把自己拘禁起來,給自己判以死罪,當時的晉文公重耳聽說此事後,為李離開脫,但李離拒絕為自己赦免,最終,伏劍自刎而死。

你知道古代斷錯案如何追責嗎?

除追責制度之外,先秦還有一套糾察制度,這套糾察制度為受害方提供訴訟渠道。據《周禮·秋官·禁殺戮》記載:

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凡傷害他人至於流血,而被害人無法提出訴訟的,包括小吏故意不受理,或行兇者脅迫被害人不得提出訴訟等,經查明事實,向司寇檢舉,對罪犯加以誅罰。

司法問責制度的實施,是為了減少和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那麼,萬一案子判錯了怎麼辦呢?

在我國古代,主要有5種對冤假錯案:同職工作、原法斷罪、違法宣判、出入人罪、嚴禁不絕,這五種冤假錯案分別論罪,其中,最嚴重的是“同職工作”。

那麼,什麼是“同職工作”呢?就是指所有參與具體辦案的人員在判決書上均要簽字,如此一來,如果將案子辦錯了,都要負連帶責任,也就是常說的“連坐”。《唐律疏議》卷五《名例》“同職犯公坐”條規定:

“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判官為一等,主典為一等,各以所由為首。

也就是說,同一級行政機關內部的官吏分為長官、通判官、判官、主典四等,共同處理各類行政事務,若出現工作失誤,都要受到處罰,但不同性質的行政失誤,各自所要負的責任也是不同的,即“各以所由為首”。由此可見,在唐朝,即便是無私心,無腐敗,僅僅是工作失誤,從上到下四級責任人都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那如果說,有一個官吏並不是工作失誤,而是辦案時採取了虛構事實,增減案情的辦法呢?比如把案子判錯了,有罪者,判成無罪,無罪者,判成有罪,亦或把重罪者判輕,輕罪者判重,即“出入人罪”,這該怎麼辦呢?

你知道古代斷錯案如何追責嗎?

出現這種情況,法官要遭“反坐”的,也就是法官與犯人同罪。“反坐”制度是繼承了先秦時期判罰不公,其罪不均的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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