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索取4萬元合法債務 4男子非法拘禁獲刑

瀋陽市居民小李,曾經出借人民幣4萬元給熟人小王,可到了還款日期之後,小王一直未還。

小李多次催討,小王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小李心生不滿。

小李遂與自己的朋友小孫合謀,準備找來另外兩個朋友小錢和小吳幫忙,將小王騙到小孫家的花房來逼迫小王還錢。

這一日下午14時許,小孫以自家花窖需要修理電路為由,將小王誘騙至自家的花卉大棚內,之後4人透過限制小王人身自由、毆打辱罵、持刀恐嚇等脅迫手段,向小王索要欠款,造成小王面部和頸部受傷。

小王被迫於當日17時許,交給小李現金600元、微信轉賬1400元,共計人民幣2000元。

為索取4萬元合法債務 4男子非法拘禁獲刑

當日18時許,小王才被放回。

小王以被人毆打致傷報警,經鑑定,小王面部軟組織挫傷、左眼部挫傷、頸部劃傷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案發後,小吳已與小王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了小王的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小王的諒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李、小孫、小錢和小吳四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四人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四人是因為索取合法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可從輕處罰。根據四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悔罪表現,依法判處小李有期徒刑十個月,判處小孫有期徒刑十個月,判處小錢有期徒刑七個月,判處小吳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為索取4萬元合法債務 4男子非法拘禁獲刑

小編普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為索取4萬元合法債務 4男子非法拘禁獲刑

本案中被害人以被毆打致傷報警,但是他的傷情均為輕微傷,所以四被告人的毆打行為構不成故意傷害罪。但是四被告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時間雖然不長,但實施了毆打侮辱等情節,應該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當事人均為化名 圖片來自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