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取得生產企業許可證需滿足條件

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取得生產企業許可證需滿足條件

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的生產經營,取得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

(二)具備生產所需的技術、裝置條件;

(三)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生產企業需要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

電子煙品牌持有人申請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除具備第一款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交電子煙委託經營等申請材料協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生產企業許可證:

(一)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者生產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合生產經營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等;

(二)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取消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資格不足三年的;

(三)申請人因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智慧財產權、非法生產經營等原因,在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申請人在三年內申請生產企業許可證;

(四)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在菸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後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申請人以欺騙、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生產企業許可證被吊銷後,三年內再次申請;

(六)在申請人被列入經營異常企業名單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期間;

(七)工藝裝置落後,產品質量不合格,危化品和環境保護管理不達標,存在安全生產風險,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