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基本流程+法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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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一般經歷三個階段

訴辯階段

審理階段

判執階段

離婚訴訟基本流程+法律要點

(離婚訴訟基本流程圖)

01

訴辯階段

離婚訴訟基本流程+法律要點

(訴答階段基本流程圖)

1

確定訴訟主體和起訴時間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中提起訴訟的一方為原告,另一方則為被告,且無時間限制。

但下列情形除外:

◆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 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

◆ 現役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

確定受訴法院

◆ 被告有經常居住地(即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除外)的,原告應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被告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 夫妻雙方均離開戶籍所在地超過1年,但被告又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被告方離開戶籍地超過1年,可向原告戶籍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 被告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採取強制措施、監禁的,向原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為戶籍所在地)。

3

撰寫和提交民事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

民事起訴狀應當首先寫明原被告的身份資訊,其次是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等問題。

需要注意的:

◆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並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和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單獨就此起訴。

◆ 其後,圍繞訴訟請求,簡明闡述夫妻婚姻關係及子女狀況、要求離婚的理由,並對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等問題提出主張。除民事起訴狀外,原告通常還需準備原、被告身份證或戶口簿影印件、居住證明、結婚證影印件、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夫妻財產或債務的材料,如房產證、車輛登記資訊、銀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兩份準備齊全後遞交人民法院。

4

立案受理,完成起訴狀及答辯狀的送達工作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因此針對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及附件材料,受訴法院立案部門登記並接收材料後,如果原告同意調解的,將會開展訴前調解工作,以儘快化解矛盾。對於原告不同意調解或者訴前無法調解成功的,如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併發出受理通知書,如不符合立案條件,則告知限期補正,如補正後仍不符合立案條件,則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將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對前述裁定不服的,均可於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將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將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02

審理階段

調解貫穿離婚訴訟的始終。庭前法官會再次組織雙方調解,如調解不成,則開庭審理。庭審以公開為一般,以不公開為例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提出的理由決定是否准許。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本人無特殊情況必須到庭,不能到庭的,也應提交書面意見。如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庭。庭審主要圍繞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撫養如何確定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問題展開,原被告雙方應針對性地陳述意見並提供證據。

1

關於婚姻關係的解除

主張解除婚姻關係的一方應當舉證證明

◆ 婚姻關係合法。婚姻關係合法的證據是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如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證明等;

◆ 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准許離婚的情形,即感情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其中感情確已破裂是根據婚姻法列明的五種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被宣告失蹤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結合雙方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係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的綜合判斷。

2

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對子女撫養作出安排

◆ 哺乳期的子女一般跟隨母親共同生活;兩週歲以上的子女,一方主張子女隨其共同生活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其生活(子女已滿十歲)以及具有撫養能力(主要指經濟收入、離婚後的居住條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 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享有探望權,同時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現問題時的處理方法等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或協議不予准許時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依法判決。

3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原告起訴時並未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告在訴訟中要求分割的,為減輕當事人訟累,人民法院會在離婚案件中一併分割。但當事人均同意不在離婚訴訟中分割,或者被告未到庭的,則對夫妻共同財產暫不作處理,當事人可在離婚後另行主張。當事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負有舉證責任,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原則均分。人民法院亦可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依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同時,對於離婚時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行為的一方,可判決不分或少分。

03

判執階段

離婚案件的審理結果有三種:撤訴、調解和判決。

1

原告撤訴

原告有權提出撤訴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規定足額繳納訴訟費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將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訴處理。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後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不得再次起訴。

2

達成調解

離婚案件達成調解,包括調解和好與調解離婚。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調解文書;後者則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進行確認後製發民事調解書。當事人在宣判前均可針對是否同意離婚、子女撫養安排及夫妻共同財產自行或請求法院主持調解。

3

作出判決

如果宣判前雙方調解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

調解或判決離婚的法律文書生效前,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生效後,雙方婚姻關係即解除。其中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應義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離婚案件的法律文書不在網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