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安排工作,不成退全款”,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如果身邊有人說收錢安排工作,不成退全款你覺得這樣的事靠譜嗎?一旦錢花了工作卻是說的那樣花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你知道對“花錢找工作”的做法,人民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嗎?

“收錢安排工作,不成退全款”,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辦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我們來看看——

案情回顧

某甲從案外人某乙處得知某收費站招員工,先培訓後上崗。某甲將此訊息告知某丙。某丙為某丁兒媳某戊安排工作,某丁交給某丙8。5萬元,某丙交給某甲7萬元,自己佔有1。5萬元,某甲給某丙出具收到條,內容為:“今收到某丙現金柒萬元,給某戊安排工作,如事辦不成,柒萬元如數退回”。後某甲、某丙帶著某丁及某戊協調培訓上崗事宜,某乙透過某甲收取某戊培訓費、居間費等6。5萬元,某甲佔有5000元。某乙給某甲出具收據,並加蓋有某教育諮詢公司財務專用章,某乙在收據中特別說明:“經培訓安置上崗,不退款,沒安置不上崗退全款,上崗轉正由交通部門組織考試進行”。後某戊經過培訓到收費站上班,某戊與培訓學校簽訂的《推薦就業告知書》等檔案上均明確告知屬派遣工,學校不負責轉正事宜。某戊入職收費站工作,後離職。某丁認為,某丙收取其8。5萬元費用時承諾,某戊上班一年內轉正,如不能轉正,如數退回。現某戊已上班近3年沒有轉正,故要求某丙、某甲退回所交費用8。5萬元及利息, 某丙、某甲對此承諾不予認可,雙方發生糾紛。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丙返還原告某丁1。5萬元,被告某甲返還原告某丁5000元,駁回原告某丁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某丁、某丙提出上訴。

二審查明:某丙收到某丁8。5萬元後,將7萬元轉給某甲,某甲自已留取5000元,將6。5萬元轉給某教育諮詢公司。因一審已判決某甲返還5000元,某甲未提出上訴,應視為某甲同意返還該5000元。某丙透過某甲交付某教育諮詢公司的6。5萬元無法退回,該款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無效造成的全部損失。某丙與某丁在形成委託合同過程中,某丙存在透過以為某丁兒媳找工作為名謀取利益的主觀故意,有違公序良俗,其對損失的形成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丁應當知道其委託事項違反法律規定,其仍透過某丙讓其幫忙找工作,其對損失應承擔一定責任。又因某戊確已上班近3年之久,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及本案實際情況,酌定某丁對其損失自行承擔40%的責任,某丙承擔60%的賠償責任,故某丙應賠償某丁損失3。9萬元。綜上,某丙共應返還某丁5。4萬元。某丙主張因為某丁兒媳找工作花費了大量費用,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據此主張不應返還某丁錢款,二審法院不予支援。某丁要求某丙全額返還8。5萬元無法律依據,且某甲與某丁不存在直接法律關係,故某丁關於應由某丙全額返還8。5萬元並要求某甲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亦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援。

故,二審判決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被告某丙返還原告某丁5。4萬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由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代表點評

“收錢安排工作,不成退全款”,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河南省人大代表、商丘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張閣鎮敬老院院長石海明

中國是熟人社會,也是一個充滿關係網的社會,託人辦事兒所帶來的便捷和利益讓不少人熱衷於“走捷徑”,“花錢找工作”就是個典型的例子。儘管在生活中“花錢找工作”較為常見,但從法律角度來講,其實質卻是以非法目的而建立的法律關係。因此,二審法院以委託合同統一規範認定“花錢找工作”這一請託行為,並以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確立請託費用的返還、賠償損失的承擔。這一裁判規則,對維護公平公正的社會環境、維護司法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