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士奇“駕車”造成財產損害的,由誰承擔法律責任?

哈士奇“駕車”造成財產損害的,由誰承擔法律責任?

哈士奇“駕車”造成財產損害的,由誰承擔法律責任?

男子車停路邊被撞肇事者是一隻二哈

5月22日,山東濰坊的朱先生在路邊吃燒烤,發現自己的車被停在後邊的車撞了。經查明,後方車輛當時沒有熄火,裡面的一隻哈士奇誤踩油門,碰撞到朱先生的車輛。

哈士奇“駕車”造成財產損害的,由誰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動物致害責任構成的條件包括,首先,致害物須為飼養的動物,飼養的動物也就是人們佔有或控制的動物,處於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動物,不是飼養的動物。其次,須是動物的獨立動作加害於他人。不受外力驅使或強制下而實施的自身動作,如果動物是在人們的強制或驅使下損害他人的權益,則不屬於動物的獨立動作,而是屬於人的行為,這是行為人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最後,必須存在損害後果,而損害後果與動物加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在通常情況下,如果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了損害的話,那麼作為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此時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綜合以上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在本案中,肇事的哈士奇屬於飼養的動物,肇事車輛的車主獨自將自己飼養或者代為管理的哈士奇放在未熄火的車輛中,導致哈士奇踩中油門發生事故。哈士奇的加害行為與車輛受損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應當由汽車的車主作為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朱先生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