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談瀏陽廖勇案的處理

最近瀏陽廖勇打人一事鬧得沸沸揚揚,今日

湖南省瀏陽市紀委監委公佈了處理結果,

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由管理崗九級降為管理崗十級,我看評論區大家都在說怎麼不承擔刑事責任,我來幫大家分析一下。

首先,這次公佈處理結果的是瀏陽市紀委監委,當然處理結果只能是黨務,政務上的處理,而違法,犯罪是公安機關、檢察院等司法機關的職責範圍。

其次,就瀏陽紀委監委公佈的調查結果,結合影片裡的過程,廖勇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系毆打他人違法行為,最低是五百元以下罰款,最重是十五天行政拘留並處罰款,根據影片裡的打人過程,被打男子的傷勢肯定,一定達不到輕傷,是不是構成輕微傷,我不好說,因為不知道有沒有去驗傷,對人體損傷程度不清楚的的,可以去搜一下國家的人體損傷鑑定的標準,裡面都很明確的,同時廖勇打人時沒有持械,不存在多人毆打一人,或一次毆打多人的行為,被打男子應該不是殘疾人,肯定也沒超過六十歲,所以廖勇的行為也不滿足毆打他人的從重情節,也就是五到十天的行政拘留。根據紀委監委的調查結果,廖勇等人也沒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對方同意後進去談的。傷情沒有輕傷,就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也沒有其他觸犯刑法的行為,所以廖勇只有毆打他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儘管性質很惡劣,很多人在質問怎麼不擔刑責,但的確沒有觸犯刑法。

那麼就算是廖勇有毆打他人的行為,一定會被行政處罰嗎?也不一定,治安管處罰法的立法原則是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都有調解的規定,毆打他人可以調解,尋釁滋事則不能調解,注意是可以調解,不是應當調解,詳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調解首先是雙方都有意願,也就是對方諒解你,願意接受調解,通報中廖勇已向對方賠禮道歉,我估計也肯定已經賠償損失了,如果對方諒解廖某,則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則廖勇無需再接受處罰。

綜上所述,今天只是紀委監委出了調查過程和黨務政務上的處理結果,廖勇的行為肯定是夠不上刑事處罰,至於是因毆打他人被行政處罰還是雙方調解,後續我相信公安機關肯定還會有個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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