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之「開設賭場罪」

刑事案例之「開設賭場罪」

【重點先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張某利用微信建群,在微信群裡傳送賭博房間連結,提供給參賭人員以“扎金花”和“鬥牛”等方式進行賭博,賭博結束後系統自動按積分排名,張某按一定比例抽取大贏家分成獲利。

經審計,張某開設賭場賭資數額為335870.85元,非法獲利為23859.85元。

據此,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認為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願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和罪名予以認可,認為被告人張某犯罪後有自願認罪、坦白、願意主動退贓、主動履行罰金、初犯等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援。

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張某犯罪後有自願認罪、坦白、主動退贓、主動繳納罰金、初犯等情節,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張某自願認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西安市閻良區XX社群矯正,判處其緩刑亦不至於對其所在社群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手機2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上訴於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全文完,感謝您的耐心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