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奧委會關於變性運動員的規定

筆者透過查閱資料發現早在2004年,變性運動員就被允許參加奧運會。根據要求,他們必須接受變性手術,並接受兩年的激素治療。

2015年,這項規則放寬,不再要求進行手術。國際奧委會同時還規定,跨性別運動員可以用女性身份參加奧運會比賽,前提是運動員所認同的性別必須是女性,並且至少在四年的時間裡不能以運動的目的改變這一身份。此外,運動員的睪丸激素水平必須保持在每升10納摩爾以下。跨性別男運動員可以不受限制地參加男子組比賽。

為什麼會有上述規定?上述規定公平嗎?筆者經過查閱大量資料,發現目前絕大部分運動專家達成共識,以睪酮水平來界定男女標準是有效的,當睪酮水平達標後,那些變性,陰陽人運動員原有的優勢已經不復存在。簡單點來說,一個男運動員變性之後,睪丸激素水平必須保持在每升10納摩爾以下那麼他就是一名女性,其在比賽中將不會有男性的優勢,這對女性運動員來說是公平的。

最後,不管這些科學家的觀點是不是正確,我想說的是我們不應當抨擊運動員,最近網路上充斥著大量關於紐西蘭變性運動員的報道,指責比賽不公平。不管怎麼說運動員是無辜的,其參加奧運會完全是合法的,是符合規則的,我們理應尊重她。或許這項規則值得探討,但是隻要沒被廢止,我們就必須尊重遊戲規則,以一種更加開放、包容的態度去面對變性運動員參加奧運會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