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案反思錄2:一條被故意曲解的反興奮劑法規》

今年二月底,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仲裁庭

”)就WADA v SUN Yang一案(“

孫楊案

”)出具仲裁書:認定孫楊在2018年9月4日晚的臨檢取樣過程中有反興奮劑違規行為,對其作出禁賽8年的處罰[1]。孫楊就該仲裁結果提起上訴,目前此案正在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過程中[2]。

仲裁庭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是《

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

》(“

《國際標準》

”)所規定的取樣人員必須出示的“官方文書”該如何解讀[3]。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WADA

”)的律師主張,國際游泳聯合會(“

國際泳聯

”)出具的一份年度通用授權書(“

通用授權書

”)滿足了“官方文書”的要求。孫楊的律師則主張,單憑通用授權書無法滿足“官方文書”的要求;當晚的取樣嘗試因此無效,從而不存在任何反興奮劑違規。

一、法規解讀

瑞士法律規定,對於重要國際組織的規則解釋,應適用法規解讀原則,而不是合同解讀[4]。瑞士的案例法確定的法規解讀方式如下[5]:

“法規解讀始於法條文字內容的理解(字面解釋),但並不止步於此;還應透過法條的上下文以及與其他條款之間的關係來確定其內涵和外延(系統解釋);瞭解法條所追求的目的,尤其是其所要保護的利益(目的解釋);並參考立法者的意願(歷史解釋)。”

字面解釋

規範“官方文書”的是《國際標準》第5。3。3條,相關法條原文如下:

“取樣人員應持有采樣機構出具的,能證明他們獲得授權對運動員進行取樣的官方文書,比如一份來自檢測機構的授權書。”

從文字理解,上述“官方文書”至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由取樣機構(而不是檢測機構)出具;(2)用以證明對取樣人員(自然人,而非機構)的授權。

事發當晚的取樣機構[6](“IDTM”)僅出示了一份檔案,即通用授權書。那是由國際泳聯(檢測機構,而非取樣機構)出具給IDTM(取樣機構,而非自然人)的;無論是授權方,還是被授權人,都與《國際標準》中的要求不符。

所以,從字面解釋來看,僅憑通用授權書本身,無法滿足“官方文書”的要求。

系統解釋

系統解釋關注法條的上下文,尤其與其他法條之間的內在一致性。“官方文書”是《國際標準》制定的取樣人員“培訓、認證、授權”體系的重要環節。該體系要求取樣人員在接受了完整培訓並得到相關認證後,才能被取樣機構授權參與指定的取樣工作;這一要求同樣出現在《國際標準》的其他條文中:

“取樣機構應指定並授權取樣人員去執行或協助取樣任務……”

[7]

“取樣人員的認證只有被承認之後,才能由取樣機構授權參加取樣任務……”

[8]

由此可見,“官方文書”要求的是一份由取樣機構出具給指定取樣人員的“

專用授權書

”,這樣才能與其他條文保持一致。

此外,《國際標準》還規定:與運動員見面的第一時間,主檢官(DCO)和監督員(又稱尿檢官,Chaperone)應使用“官方文書”表明自己的身份(identify themselves)[9]。那麼問題來了,通用授權書上根本沒有任何取樣人員的姓名,他們如何透過“官方文書”來表明身份。

因此,僅憑通用授權書就能滿足“官方文書”要求的說法也過不了系統解釋這一關。

目的解釋

關於“官方文書”的法律條文編制在《國際標準》第五章。該章規範了取樣人員對運動員的通知責任,它開宗明義地列出通知的目的是確保:(1)接受藥檢的運動員得到合規的通知,(2)運動員的權利得到保護,(3)運動員提供的樣本沒有機會被人操控篡改,(4)通知的過程得以記錄下來[10]。

非常明確,整個通知流程除了保護運動員利益之外,還著意營造一個責任體系幫助取樣機構減少工作疏漏(比如IDTM這種“官方文書”缺漏的失誤)。

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參考立法意圖;立法意圖源自反映立法機構真實意願的文獻資料。“起草意圖”並非立法意圖,只是合同解讀中用來詮釋歧義的工具。聽證會上,WADA的律師多次用專家證人Kemp提及的“起草意圖”來解釋《國際標準》的法律條文[11]。當孫楊的律師指出本案適用法律解讀原則之後,WADA的律師不得不把“起草意圖”貼上“立法意圖”的標籤[12],卻又成了掛羊頭賣狗肉。

《國際標準》的立法機構是WADA執行委員會。該執委會在2012年曾經設立過一個由非執委組成的“法規起草工作組”[13],其人員構成如下:

《孫楊案反思錄2:一條被故意曲解的反興奮劑法規》

Kemp的確是工作組的成員,也很可能如他自稱是“《國際標準》的主要起草人[14]”;但毋庸置疑,他從來不是WADA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個人的“起草意圖”無法代表立法機構的意願。

另一方面,被仲裁庭嗤之以鼻的《取樣人員指南》[15],跟《國際反興奮劑條例》及《國際標準》一樣屬於“世界反興奮劑計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16]。儘管《取樣人員指南》本身不具備強制效力,但它是由WADA執行委員會制定的與《國際標準》有直接關聯的法律檔案,屬於“反映立法機構真實意圖的文獻資料”。《取樣人員指南》中有多處條文從側面驗證《國際標準》的取樣人員“培訓、認證、授權”體系要求專用授權書[17]。

二、利益衝突

既然雙方都認同《國際標準》應適用法律解讀原則[18],那麼Kemp的“起草意圖”證詞就應作為無關證據而不予採信。同樣,基於利益衝突原則,Kemp的證詞也應被排除。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自己的仲裁規則明確規定:“專家應該獨立於爭議各方”[19]。聽證會上的Kemp,時任WADA標準協調部的副主任;作為涉案一方的高層管理人員,存在推定利益衝突。

此外,WADA的標準協調部負責審計取樣機構並審查他們的運營操作[20];尤其是IDTM曾經將其採用的“通知規則”提交WADA稽核[21]。如果事發當晚IDTM出示的檔案最終被認定不合標準,Kemp領導的標準協調部將受到質疑,因為是他們監督審查了IDTM的取樣工作。因此,Kemp與本案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是典型的實質利益衝突。

三、葫蘆法官

令人詫異的是,“睿智”的仲裁庭不但欣然採信了Kemp的證詞,而且重度依賴他的“起草意圖”來解讀“官方文書”[22]。仲裁書中也充斥著邏輯錯亂的論證推斷,比如:

“本庭認為《國際標準》第5.3.3條的遣詞造句表明,僅出示國際泳聯出具給IDTM的通用授權書(輔之以主檢官的IDTM工作證)滿足要求。畢竟,出示該檔案是《國際標準》第5.3.3條特地寫明的(因為法條寫道,“……‘官方文書’……比如,一份來自檢測機構的授權書”)。”

[23]

首先,儘管“文書”(documentation)這個單詞在嚴格意義上不區分單複數,但通常正式文字中更多被用作複數,以區分用作單數的“檔案”(document)[24]。《國際標準》中在多處分別使用了“檔案”和“文書”這兩個單詞;前者用於指向單個檔案,後者則用在多個檔案的集合。《國際標準》的立法者在第5。3。3條中選擇使用了“文書”一詞,意味著他們要求的“官方文書”並非單個檔案。例舉從句中提到的授權書最多隻是系列檔案中的一份。而且“來自檢測機構的授權書”並非只有那份通用授權書,WADA的“反興奮劑管理系統”(ADAMS)自動生成的專用授權書也是“來自檢測機構的授權書”。WADA的三名證人都對此供認不韙[25],WADA的律師更是提到IDTM曾經用過ADAMS專用授權書對孫楊進行取樣通知[26]。

那麼,通用授權書加上主檢官的IDTM工作證能否滿足“官方文書”的要求呢?還是不行。因為取樣人員接受培訓完成認證後,並非自動直接上崗[27];他們必須透過“利益衝突”核查才能被指派授權參加特定的取樣任務[28]。主檢官的工作證只能證明她是IDTM的員工,但無法證明她被授權參與對孫楊的取樣任務。更何況,主檢官出示的還不是工作證原件,而是一份影印件。仲裁庭當然知道這個情況,但仲裁書“懶得”區分“copy”和“photocopy”[29]。

“運動員此前被這位IDTM主檢官採過樣,但運動員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那次該主檢官出示了專用授權書。”

[30]

孫楊有被這位主檢官採過樣嗎?根據證人證詞,那次接觸發生在2017年的10月28日。這位女士既非主檢官(那天的主檢官是位白人男性Simoes),也不是血檢官(她至今沒有采血資質),更不可能監督尿檢了;事實上,她當時只是個接受現場培訓的實習人員[31]。當時,她既不是主檢官,也不是監督員,由她向運動員出示授權書倒是違反《國際標準》的規定了;事後孫楊書面投訴該女士參加取樣時不能提供有效授權書和證件,但至今沒有得到任何反饋。孫楊在聽證會上提到過這次齟齬,WADA的律師也承認確有此事[32]。仲裁庭八成是在聽證會上打盹開小差了,否則不會在仲裁書裡擺這麼大的烏龍。

“因此,本庭確認透過向運動員出示一份通用授權書,主檢官遵守了《國際標準》第5.3.3條的規定。”

[33]

仲裁書第九章要解決的問題是[34]:

“除了通用授權書外,IDTM的取樣人員是否需要向運動員出示專用授權書?”

上面這句就是仲裁庭給出的回答。洋洋灑灑30多段文字來論證不需要出示專用授權書。但是,就算“不需要出示專用授權書”,就能得出“僅憑通用授權書就滿足要求”的結論了?活久見的邏輯:一個命題有兩個必要非充分條件,拿走其中一個,剩下的就是充分必要條件了?要麼是腦子壞掉了,要麼就是有人在使壞。

四、陰謀歟、敷衍邪?

仲裁庭由經驗豐富的律師和受人尊敬的法官組成,法律功底應該是相當深厚。他們在本案中的謎之行為(包括棄用法律解讀原則、無視證據採信規則以及論證分析毫無章法)一定另有深意。

其實,從聽證會上可以軋出一些苗頭。當孫楊律師的結案陳詞開始不久,仲裁庭就跳出來打斷:

“當然,本庭尤為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如果你是對的,那麼我們在聽證會上聽到的數以萬計的檢測取樣按理說都是非法的。這樣的話,如果我們接受了你的觀點,豈不等於陷自己於(因檔案缺失)無效取樣的汪洋大海中了?”

[35]

仲裁庭接著在仲裁書中繼續發揮,一面責備孫楊的律師,一面讚許IDTM的操作:

“關於運動員提到的文書要求所可能造成的後果,需要指出另外一點…如果運動員的觀點是正確的,那麼因為通用授權書不能滿足通知要求,將會有成千上萬的取樣樣本可能因此作廢。運動員的律師沒有給出有用的建議來避免出現這個結果。”

[36]

“本庭以為,像IDTM這麼大的取樣機構不會一直違反《國際標準》定下的通知規矩的……IDTM自己完全知道如何遵守《國際標準》規定的文書要求。”

[37]

看來仲裁庭是鐵了心不讓孫楊打贏這場官司,也許孫楊獲勝的結果是他們不可承受之“重”。

這些心不在焉的法官律師,一邊在風景如畫的瑞士優哉遊哉地享受“帶薪假期”,一邊在肆意消費踐行“更快更高更強”奧林匹克精神的運動員的職業生涯。應該請

烏合麒麟

以此主題揮毫作畫;喚醒人們:是時候採取措施,將體育仲裁系統本身也納入問責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