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天價稅款,網路主播究竟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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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背後的秘密

偷逃天價稅款,網路主播究竟賺多少?

話題匯入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查明:網路主播黃某(微博名:薇婭)2019年至2020年期間,黃薇透過隱匿其從直播平臺取得的佣金收入虛假申報偷逃稅款;透過設立上海蔚賀企業管理諮詢中心、上海獨蘇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等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虛構業務,將其個人從事直播帶貨取得的佣金、坑位費等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企業經營所得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收入,未依法申報納稅。

法律分析

網路主播收入構成有哪些?

(1)直播平臺工資及簽約費用

隨著網路主播人氣的不斷上升和粉絲數量的逐漸積累,個人主播為了尋求自身發展,經常會選擇與直播平臺或者經紀公司簽約,上述簽約只能二選一,主播不能同時與直播平臺及經紀公司簽約。簽約後平臺或公司會對主播進行包裝及推廣,並根據主播粉絲數量確定其工資等級或簽約費。例如,2019年,某知名音樂主播馮某莫簽約直播平臺獲得數千萬元簽約費,而其在平臺的首次直播粉絲觀看人數達到1000多萬。

(2)粉絲打賞收入

網路主播的粉絲打賞收入,簡而言之,粉絲在直播間購買虛擬禮物送給主播,以表示對主播或者直播內容的讚賞和支援,不排除部分粉絲存在炫富的心理,最後直播平臺與網路主播針對虛擬禮物進行分成。

(3)直播帶貨收入

直播帶貨作為新型的線上商品銷售方式廣受年輕人喜愛。其運營模式一般由商品品牌方透過與直播平臺及主播團隊協商,並支付主播推廣費及佣金,從而獲得主播在直播中推廣或銷售其商品的機會與時間。佣金一般根據直播銷售商品的交易額確定,由直播平臺按比例在銷售額中抽取,支付給主播。以“口紅一哥”李某琦為例,2021年5月其在淘寶直播帶貨某款美妝產品,該產品佣金高達10%,而當日該商品銷售額近一千一百萬,那麼李某琦當日銷售該產品獲得的佣金高達100多萬,再加上品牌方之前支付的20萬推廣費,可見一場直播下來獲利頗豐。

偷逃天價稅款,網路主播究竟賺多少?

網路主播納稅現狀

直播行業日漸崛起,一些主播享受了豐厚的時代“饋贈”,卻沒有展現與之匹配的法治意識和社會責任。偷稅漏稅,可以說是直播行業內公開的秘密。

一位曾簽約多家網路直播平臺的網路主播透露,沒有一家網路直播平臺告知她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情況,她簽約之後,網路直播平臺會直接從每次直播所得收入中拿走三成。目前,大部分網路直播平臺以及經紀公司都缺乏作為網路主播的義務扣繳人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主動性,因為若平臺提及此類要求,很多網路主播會因實際收入減少選擇跳槽到其他平臺。近期,不少網路主播被爆出存在逃稅漏稅的行為並且偷逃稅款金額巨大。不少主播抗辯說,粉絲打賞屬於贈與行為,對於贈與所得沒有義務交稅。事實上這種說法明顯不符合社會實際情況,也違反稅收公平原則,主播透過直播的表演及展示行為獲得粉絲的打賞,其所得收入明顯具有可稅性及必要性。

那麼網路主播應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律師總結

律師認為:依據網路主播與直播平臺、經紀公司的不同關係,主播收入性質有所不同。此時,我們可以分情況討論。

第一,當網路主播與平臺簽約時,宜認定二者之間成立勞動關係,主播受平臺管理約束,根據平臺要求完成直播任務,粉絲打賞亦直接屬於品臺,主播從平臺處獲取的收入屬於工資報酬。

第二,當網路主播與經紀公司簽約時,宜認定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主播被派遣到直播平臺獲取的收益屬於經紀公司所有,粉絲打賞同樣屬於主播從經紀公司獲取的勞動報酬。

第三,當網路主播屬於個人主播時,網路主播作為自由職業者,不與直播平臺或經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經紀公司僅作為中間介紹人的身份為網路主播與直播平臺提供溝通渠道,促成網路主播與網路直播平臺進行直播領域的合作。此時,該部分網路主播所取得的粉絲打賞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的範疇。

實踐中,不少主播為少交或不交稅,成立個人獨資企業透過虛構業務的方式將個人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轉變為獨資企業經營所得。

因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年應納稅額超過96萬元的,徵收45%的稅率,但是個人獨自企業收取的營業所得稅可以扣除一系列成本,且最高稅率為35%,所以不少網紅及明星透過成立工作室等獨資企業來避稅。律師提醒,決定你財富的是你的收入,而非所避稅款,偷稅漏稅只會得不償失。

(作者 耿霞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