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開始,協議離婚需要多久

2021年開始,協議離婚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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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1年1月1日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正式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始實施。此前個把小時就能辦完協議離婚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取代此前協議離婚的“立等可取”,“離婚冷靜期”橫空出世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辦理協議離婚有兩個三十天的規定,第一個三十天就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天,這三十天就是廣為流傳是“離婚冷靜期”。

如果男、女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協議離婚最快要31天,也就是登記申請三十日滿後第一天就去申請發給離婚證的情況;最慢需要60天,也就是登記申請三十日後第三十天去申請發給離婚證的情況。

假如男、女雙方在登記申請三十日滿後的三十天因客觀原因沒有去申請發給離婚證怎麼辦呢?答案是:重新去申請離婚登記,滿三十天後再三十天內再去申請發給離婚證。取得離婚證才能解除婚姻關係,只申請了離婚登記,而未取得離婚證的,雙方仍然是夫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