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繽紛無訟】賦強公證免訟妙招

【繽紛無訟】賦強公證免訟妙招

“賦強公證”,是“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簡稱。我國《公證法》第37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這就意味著,當債權債務關係經過賦強公證後,若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債權文書約定的償債義務,債權人無須經債務人、擔保人同意,即可依法憑公證債權文書(並公證機構簽發的執行證書——最高法院要求具備該條件)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式。

在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中,普通的金錢債務糾紛佔據了相當大的比例,人們常見因逃債、討債而導致的兄弟反目、朋友義斷的可悲場景,而有些,則完全是因為人的私慾作怪,經不起引誘試探所導致的。

譬如,二人原為好友,借錢羞於打條,及至借期已到,發現兩手空空,想到並未立下欠據,索性不認賬了吧。這一索性,終致人設崩塌,或許錢還真不用還了,但其他呢?從今一直生活在良知自我譴責的痛苦中,想必更非所願吧。

可以說,中國人虛榮好面子的世相百態莫過於在法庭上表現得最淋漓盡致,而解決這一問題防範人際交惡的方法,也莫過於那句老話最奏效,有智慧的想必已心有靈犀啦。

最後,出個選擇題:您認為賦強公證是於出借人最有利呢,還是對借款人更有利?我選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