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吏制度之一 給事中制發展與傳承

自從朱皇帝廢除丞相之後,分交六部,擔心他們權力過大,於是創造出事中制度和他們相互牽制,今天小編講講是這一制度

六科給事中的主要職責是“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另一系統的監察御史,相互糾舉、彈劾。

六科給事中的具體權力有五

一、科參之權。

凡六部官員向皇帝奏請施行的事宜和奏章,均需寧科給事中審查,給事中認為不當者,即可駁回重議;凡擬旨下達六部,中有不合者,給事中也可駁正,退還重議朱之“科參”。這就是對隋、唐門下省給事中的“掌駁正政令之違失“職責的繼承與發展。

明朝官吏制度之一 給事中制發展與傳承

二、對六部百司的監督、稽察。

六部執行皇帝下達的任務,均有規定日期,一般為五天。(明史)載,“五日一送內閣其諸司泰旨處分事目,五日一登出,核稽遲緩”。也就是六部官員領受聖旨辦事,須給事中處登記,註明日期、內容,以便給事中隨時檢查執情況。凡未按期完成,或者處置不當者,六科給事中可隨向皇帝彈劾該員。

至於六部平時奏事,也必須在本科給事中處登記,並與監察御史相互糾舉。

六科給事中每句檢查六部百司一次,為例行公事。

為控制宦官,六科給事中還負有監察官的職責。“內官傳旨必復奏,復得旨而後行”。甚至於外官領文憑,也需要赴科畫字。不過,當司禮太監擅權之日,這一項規定往往就徒有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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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臨科舉。

六科給事中在鄉試中,充任考試官;會試時,任同考官;殿試時,則任閱卷官。同時,兼有負責監糾其餘考官之任務。

四、監察廷議、廷理、兩考,參與大案審槽。

凡理斷不公、寬抑不理等事,給事中有權“則判停刑,請旨”。

本來,刑科給事中就負有監察刑部判獄的使命。朱元璋再進一步把刑科給事中的複核、監糾權,擴大至整個六科給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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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命刑部聽兩造之詞,議定入奏。既奏,錄所下旨,送四輔官、諫院官、給事中,複核無異,然後復奏行之。又規定:在每月終時,刑部須把在獄囚數、服役等情況,向六科給事中“輪報之。

據《明史·刑法志》載:明代已經形成“凡大事廷議、大官廷推、大獄廷鞠,六掌科皆預為”的局面。五、侍待從、規諫、補闕、拾遺的諫議之職。倘若君上“主德兩遺”,對封建統治的長治久安不利時,作為負有言官諫議之責的六科給事中,應“披龍鱗犯敢於上言,直諫之”。除開這五項主要的權力和職責之外,在皇帝臨朝時,給事中還需輪流值日,“立殿左右,珥筆記旨”。這實際上乃錄元制,兼撰“起居注”的部分職責。

明朝官吏制度之一 給事中制發展與傳承

另外,還須每日以給事中一人,監同錦衣衛人員輪值登聞殿。不僅如此,還有諸如“冊封宗室、諸蕃,或告諭外邦,充正、副使”,以及輪流“朝參門籍”和戶科給事中署理黃冊等等職責。給事中雖只有正七品及從七品的官階,但他們卻有“駁正六部”,甚至劾糾都察院御史違失之權。且由於他們直接為皇帝所控制,不附屬於都察院,故凡朝政得失、有司賢妄,皆可“各科單疏專達,或公疏聯署奏聞”。更因為六部奏章均經其手,所以權勢尤重。

明朝官吏制度之一 給事中制發展與傳承

當時,常把給事中與御史並稱為“科道”、“臺垣”。所謂的“科”、“垣”,就指的是各科給事中;的“道”,指各道監紫御史,“臺”即指都察院給事中制度的創立,一方面鉗制了六部的過重許可權;同時,也防止了都察院的濫用職權,便於皇帝迴旋、操縱,形成明代雙重的監察系統。這在幾千年的封建制度中,是獨樹一幟的。明代的科、道官員,必是進士、舉人出身,並在任職三年、考滿的官員中,考選補授。並特別規定新科進土及吏員,不能參與這種考選。

明朝官吏制度之一 給事中制發展與傳承

經考選,其職授由吏部、都察院會同,奏請皇帝決定。優者,授給事中職;次者,授御史職。給事中職,皆為實補。御史職,須經試職一年之後,方始實授。但如為庶吉士(庶常)出身者,可以不須試職,即可實補履任。可見,明代對科、道官員的選用,要求是很嚴格的。

明朝官吏制度之一 給事中制發展與傳承

朱皇帝來自民間,白手起家,創業立國。所以,罷相之後,許多事情由自己拿過來操辦。傳說,他平均每日要批閱一百五十件奏章,能裁決四百種案件。所以史論雲:在朱元璋這個專橫而又勤政的皇帝御前為臣,是“成功比圖功難守功比成功難,終功比守功更難”。做“庸臣”固難安樂,做“能臣”則很兇險。總之,左右都是一個難。因為“皇帝獲悉兵兇而懼,能臣戡亂,則忌才;獲悉災荒而驚,能臣消災,則又疑”。能臣因功得賞,受人崇敬,而有了威望,又必惹怒了皇帝;若再愚忠而諫諍,則被斥為驕橫而厭棄。皇帝的忌、疑怒、棄之心浮起,作為臣子,除了一死,哪有活路可走!

朱皇帝來自民間,白手起家,創業立國。建立大明帝國,所以,罷相之後,許多事情由自己拿過來操辦,加重他的負擔,其實朱皇帝這個人也挺心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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