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丨表揚好人好事個人資訊也不能任性公開

文︳舒聖祥

深思丨表揚好人好事個人資訊也不能任性公開

在表彰獎勵、志願服務、慈善捐贈或者見義勇為等事項中,個人或者信用主體提出不公開其自身資訊的,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尊重其意願,不予公開。這是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陝西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中新規定的內容。

表彰獎勵各類道德模範,宣傳見義勇為等先進人物典型,傳承懲惡揚善、扶危濟困等傳統美德,對於倡導好風尚、弘揚正能量、促進全社會向上向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在這些事項中公開個人資訊,要不要徵得其本人同意?這事關個人資訊保護,絕非吹毛求疵。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語境下,法治政府要將好事辦得更好,需要用法治來定規矩、劃界限,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此前,在各種帶有官方性質的表彰公告中,將被表彰者的姓名、出生日期,甚至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進行公開,幾乎是一種常態化的做法。一來,地方政府部門頒授榮譽,通常需要一個公示程式,以示公開公正,接受社會監督;二來,這畢竟是給人顯姓揚名的好事情,相關部門可能根本想不到,竟然還會有侵權之嫌。殊不知,非必要不公開,凡公開必須徵得同意,是民法典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明確規定。

在民法典出臺之前,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個人資訊納入隱私權進行一元化保護;而見義勇為等事項中公開的個人資訊,一般不屬於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也就不存在侵犯隱私權的問題。而現在,民法典在“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一章中,對隱私權和個人資訊進行了區分,個人資訊保護力度大大提升。其中明確規定,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必須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這無疑是法治的進步,也是推進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作者系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