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口市新嘉街道衛生院違規加價銷售一次性衛生材料被處罰

龍口市新嘉街道衛生院違規加價銷售一次性衛生材料被處罰

經查,龍口市新嘉街道衛生院在2018年期間存在超順加差率作價銷售一次性衛生材料。未嚴格執行煙臺市物價局、衛生局《煙臺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醫療診療類和臨床診療類-手術治療)的通知》(煙價[2019]28號)文中關於“可另收費的特殊一次性材料、手術儀器裝置使用費等,要嚴格按照材料目錄規定的範圍和“3317”規定的編碼收費。凡未經市物價局、市衛生廳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收費。材料費計算公式為:

價值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材料費=進價(1+10%)價值200元以上的:材料費=200元×(1+10%)+(進價-200元)(1+4%)=220元+(進價-200元)×(1+4%))”的規定,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超順價差率作價銷售輸液器針管,入庫31201。50元,實際銷售35525。45元,多收價款1203。80元。

本機關於2019年12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於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詢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詢。”的規定,本機關於2019年12月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龍市監價退[2019]1號),並於2019年12月16日對當事人的退款情況進行了核查,當事人逾期未退還多收價款1203。80元。退款情況有本機關製作的《責令退款情況登記表》為證。

龍口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一)項所列的“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

鑑於當事人價格違法行為較輕,未造成嚴重後果,具有國家發改委《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倍以下的罰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第一項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第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多付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國家發改委《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處違法所得5倍數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應當為違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處罰應當為違法所得的3倍,從重處罰應當為違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之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決定:

1。沒收逾期未退的多收價款1203。80元;

2。罰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