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兩次醉駕,緩刑變實刑,入獄3年!

緩刑考察期限內,被告人王某仍然抱以僥倖心理,醉酒駕駛小轎車被執勤民警查獲,其以身試法,最終三年緩刑變實刑,自食觸犯法律的後果。

3個月兩次醉駕,緩刑變實刑,入獄3年!

圖片來源:東方IC

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因犯詐騙罪被某外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然而王某卻沒有認真悔過,剛被判處緩刑沒幾個月,他又雙叒叕犯事了!2021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機動車駕駛證已被登出的情況下,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嘉定區某路口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毫克/毫升,達到醉酒程度。

嘉定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在緩刑考察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

日前,經嘉定區院提起公訴,嘉定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三個月十五日,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撤銷其原犯詐騙罪緩刑執行部分,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八萬三千五百元。

承辦檢察官介紹:“緩刑並不是一種刑罰,而是暫緩執行刑法的制度。緩刑考驗期本是給予一些罪輕的犯罪分子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緩刑考驗期能順利透過,那麼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但是王某沒有珍惜緩刑改造的機會,反而將自己送進了監獄,悔之晚矣。”

檢察官提醒: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應當撤銷緩刑,作出依法判決。

作者 | 通訊員 黃迪 新民晚報記者 郭劍烽

編輯 | 顧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