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擁有日常家事代理權,超出日常家事範圍的負債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對於夫妻之間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新增規定,那麼何為日常家事代理權呢?日常家事的範圍又該如何認定呢?

夫妻擁有日常家事代理權,超出日常家事範圍的負債如何認定?

所謂“日常家事代理權”就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物而與第三人為一定的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權利。日常家庭生活十分瑣碎,事物也比較繁雜,如果從事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雙方共同出場,或者必須取得對方的授權委託,生活將會十分不方便,這不符合生活習慣,因此,將“家事代理權”納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符合時代發展的需求。

夫妻擁有日常家事代理權,超出日常家事範圍的負債如何認定?

“日常家事代理權”是因夫妻身份而產生的,是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的一項重要權能。在夫妻生活中,一方代表家庭所作出的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也要對該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如果夫妻一方所作出的法律行為超出了日常家事的範圍,應當遵循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否則,該法律行為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夫妻擁有日常家事代理權,超出日常家事範圍的負債如何認定?

在實踐過程中,也會出現夫妻一方濫用日常家事代理權,從而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夫妻之間可以對日常家事代理權進行限制,但是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簡單來說,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那麼在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例進行審理時是如何認定的呢?

夫妻擁有日常家事代理權,超出日常家事範圍的負債如何認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該予以支援。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筆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擁有日常家事代理權,超出日常家事範圍的負債如何認定?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有利於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於維護和保障第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