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新規,避免“飛來橫債”

如何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外舉債的性質,關乎著億萬家庭的切身利益,也是理論和實務界爭論的焦點。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新規,避免“飛來橫債”

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類債務是基於夫妻合意產生的債務。

這種合意是可以在舉債的時候體現,即夫妻雙方共同作為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也可以是沒有直接參與舉債的一方配偶在事後進行的追認,即向債權人表達其共同償還債務的意願。這一類共同債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共債共籤”。

第二類債務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顧名思義,這些債務的特點是它們的產生對於家庭日常生活的維繫和運轉是必不可少的,例如購買家庭日常用品、繳納房租房貸、水電煤氣費以及子女學費等領域所產生的費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對於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即便只有夫妻一方對外舉債,也構成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第三類共同債務是指,雖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疇,但能夠證明債務被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在這裡,“夫妻共同生活”的範圍顯然要大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類債務主要關注債務是否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或者僅使舉債一方獲益。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新規,避免“飛來橫債”

誰來證明共同債務?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規則,最大的變化在於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對於“共債共籤”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債務,原則上推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如果債權人要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就需要由其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顯然,新規定更加註重對於非舉債一方配偶的利益保護。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新規,避免“飛來橫債”

夫妻一方偽造共同債務怎麼辦?

在現實中,當夫妻關係出現裂痕時,夫妻一方與家庭外的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虛假的共同債務,從而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保護無過錯的配偶方,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濟手段。在婚姻關係存續過程中,如果夫妻一方發現其配偶存在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可以要求法院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無需等到婚關係解除之時分割;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如果一方存在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行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該少分或者不分;離婚以後オ發現一方當事人存在上述行為的,無過錯一方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