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2020年修正)
法釋〔2020〕17號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
。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起重新計算。
此復。
附:欠條模板
欠 條
本人(或本單位)確認:截至
年
月
日,共欠
(收款方) (身份證號碼 /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本人(或本單位)保證於
年
月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逾期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付逾期利息,且承擔守約方為維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鑑定費等)。
欠款人身份證/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欠款人聯絡方式:
欠款人聯絡地址:
(上述地址可作為司法送達地址)
欠款人(簽名/蓋章):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下列簽名的保證人同意為上述欠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人(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保證人聯絡方式: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