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場校園畸戀釀成的悲劇

複雜的戀愛關係總是能讓人大跌眼鏡,但如果在該種關係中涉及到老師與學生的身份,理所當然受到大眾的強烈譴責。教師是份職業,承擔著教書育人的責任,教師的職業道德即“師德”便是教師應有的道德和行為規範,是全社會道德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青少年學生道德修養的楷模之一。

因此老師與在校學生談戀愛,通常是不被允許的,大多數學校都不會接納師生戀的老師,並且做出明確規定,禁止教師與學生髮生師生戀。雖然戀愛是自由的,但也要看場合,是否違背了公俗良德,給社會帶來了負面的影響?

貴州一場校園畸戀釀成的悲劇

王永麗(化名)是貴州某高中的班主任,任職有15年,先後獲評過校級先進個人、校優秀黨員和市級優秀班主任。但不知何時起,王永麗的作風出現了很大的問題,2006年秋,17歲的孟超(化名)轉學到王永麗的班上,當時他便已經聽說,班裡的同學何林(化名)與班主任王永麗有著不清不楚的關係。

孟超轉學過來時,王永麗已經45歲,有過兩段婚姻,有一個兒子,比孟超只小2歲。王永麗與何林糾纏不清時並未與第二任丈夫離異,其丈夫還收到過何林的威脅、辱罵。不過儘管在學生中,王永麗與何林的風言風語不少,可這群學生畢竟是一群未成年孩子,學校方面以及學生的家長都沒有察覺到王永麗與何林存有不正當的關係,或者是沒有往那方面去想。

貴州一場校園畸戀釀成的悲劇

何林的家境不錯,父親經營著一家公司,在物質方面自然是不會虧欠兒子,但因為工作忙碌的原因,何父對兒子並沒有過多的關注,後來何林上高中,為了讓兒子有一個舒適的學習環境,何父還特別在學校附近給何林租了房子。

而孟超的父母在他三歲時便已經離婚,孟超則是跟著父親生活,從小缺乏母愛,因此對年紀比他大的女性產生了迷戀心理,曾與女大學生談過戀愛,後來被王永麗所吸引,密切交流後便與女大學生分了手,並且在孟超看來,何林是他與王永麗之間的第三者。

青春期的女生會對愛情充滿各種想象,盲目,不理智,認為愛情最大,而處在青春期的男生,在情感方面同樣存在有不理智的想法和做法,何林、孟超在與王永麗“戀愛”後,都有過與王永麗永永遠遠在一起的念頭,做好了與世俗抗衡的準備,而王永麗對兩個青少年也都做出承諾,何林、孟超信以為人。

貴州一場校園畸戀釀成的悲劇

2007年9月26日,孟超在同學的慶祝中度過了十八歲生日,然而此時的他已經身陷複雜戀愛的泥潭,這場不正常的三角戀正朝著十分奇怪的方向發展,比如王永麗經常在孟超的面前說受到了何林的騷擾,可王永麗並沒有與何林斷絕聯絡,依然與何林曖昧不清,使得孟超和何林都視對方為阻礙,破壞了自己與王永麗的感情。

雖然孟父察覺到了孟超與以前不太一樣,但卻不知如何與孟超溝通,也不清楚孟超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而當孟父決定問問孟超班上的同學時,9月27日,孟超將何林殺害了。至此,王永麗畸形的戀愛關係再也瞞不住了。

貴州一場校園畸戀釀成的悲劇

而根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主體包括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教唆罪,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

貴州一場校園畸戀釀成的悲劇

在該案中,孟超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了代價,被判處了死刑。即使在監獄中,孟超幡然悔悟,意識到自己與王永麗的關係是不正常的,不應當殺害何林,卻已經無法補救。生命只有一次,因此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而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

而王永麗被學校“雙開”後便迅速消失在了公眾視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