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戰時期,守牆士兵槍殺了一名企圖翻越柏林牆逃入西德的東德公民?

年幼無知時的感動

前言:事後評判他人的行為是很簡單的,也不用擔什麼風險,但是身處其中的人卻有諸多困難。

以前讀過一個故事叫做“槍口抬高一釐米”,講的是柏林牆倒塌前夕,一名守牆士兵射殺了一名企圖翻越柏林牆逃入西德的東德公民。故事如果到此為止,那麼這只不過是柏林牆兩側許多悲歡離合當中的一起罷了。如果放在冷戰的大背景之下,這只是鐵幕兩側無數哭聲當中的一滴眼淚而已。

而它之所以有名,便在於後續的審判過程。

此時,兩德已經統一,守牆士兵因這起槍殺案正在接受德國法院的審判。

他的辯護律師主張,該士兵是在執行公務,有東德《邊境法》為依據,應當無罪釋放。

而法官則提出了“槍口抬高一釐米”的說法。

他說:“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權利,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在這個世界上,良知是最高的準則,是不允許用任何藉口來無視的。自然法永遠高於社會法。”

這番言辭充滿人文關懷,處處顯示著以人為本。第一次讀到的時候,令我深為震動。換位思考,如果我是那名士兵,聽到這番話,應該為自己當初沒有這般機智而羞愧。

可如今也稍稍經歷了一些世事,我突然發覺這裡面有坑呀。

這不是在談禪論道打機鋒,而是在法庭上裁決一個人是否有罪,如何量刑的嚴肅問題。人文關懷可以有,但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之下。

否則,如果人人都能夠依據自己的見識,說出一番動聽的大道理,豈不是人人都能勝任需要專業訓練的法官工作了。這樣一來,壯大的是某些人的個人權威,而削弱的是法律尊嚴。

一個國家哪能靠這些隨心所欲的東西維持正常運轉呢?

況且,並不是人人都能擁有這般急智,如果我就是一個只會認真執行公務的木頭人,因為不夠機智而遭受無妄之災,這難道公平嗎?

要知道如果守牆士兵不在那幾分鐘之內扣下扳機,人就逃過柏林牆了,這就是瀆職。

這不是說守牆士兵應該射殺那名東德公民,而是說他沒有多少思考的時間,沒法把前因後果想得通透。

而守牆工作也沒有要求這種能力。

所以如果這是真的,我為這位士兵鳴不平。

接下來,從司法審判這一角度來看。當時,德國要求以之前東德的法律來審判東德的人。那麼依據《邊防法》,該士兵是在正常執行公務,應當無罪釋放。

而法官的意見則是人權高於法律,《邊防法》允許射殺無視警告、翻越柏林牆的人,違揹人權,應當被廢止。但問題在於該士兵執行公務時,該法律尚在生效期。

不以新法追究舊行,也是法律常識。

再看看面對人權與命令的矛盾,法官給士兵支的高招——“槍口抬高一釐米”。

首先,什麼樣的命令與人權相矛盾,做判斷的人是誰呢?

是士兵自己。

如果將法律檔案的解釋權下放到個人手中,那法律還有準繩作用嗎?

如果在戰場上,士兵面對敵人下不了手,選擇了“槍口抬高一釐米”,結果卻讓敵人鑽了空子,射殺了戰友,那這名士兵要不要負責呢?如果讓他負責,那法官先前說的話不就成空了嗎?如果不讓他負責,那名本不必死的戰友,又向誰喊冤呢?其他戰友又怎麼敢把後背交給別人呢?

一切不以法律為基準的審判,都是在褻瀆法律,草菅人命。

而且這名法官明顯雙標。

他為什麼不去向美國抗議,要求懲治在越南戰場上屠殺平民的美國大兵呢?他為什麼不要求審判制定《邊防法》的東德高官呢?

他到底是在伸張心中的正義,還是在欺負一個沒有了祖國的東德士兵呢?

如果這是一個出名的機會,那這個機會的獲取成本也太低了,我也有些心動。

關於這名法官,先說到這裡。

他的話雖然有很多漏洞,但有一點沒錯,就是這名士兵的確是執行惡法的工具。

這令我不禁想起了“平庸之惡”。這個概念是阿倫特在1963年出版的《艾希曼在耶路撒冷——關於艾希曼審判的報告》中提出的。

是指在意識形態機器下無思想、無責任的犯罪。是一種對自己思想的消除,對下達命令的無條件服從,對個人價值判斷權利放棄的惡。

這名士兵算不算“平庸之惡”呢?從形式上來看,應該算。但從實際操作上,我覺得應該不算。

因為他是最基層計程車兵,並沒有反抗上級命令的空間,更談不上修改法律了。

如果“槍口抬高一釐米”,又可能被視為瀆職,這世道並沒有給他留下多少做好人的空間。

事後評判他人的行為是很簡單的,也不用擔什麼風險,但是身處其中的人卻有諸多困難。

首要考慮的問題便是,原先的制度有沒有給下級留下反抗上級亂命的空間呢?

這一點需要制定規則者的智慧,而非把責任推給下級。否則便是甩鍋,而不是合理問責。

所幸,“槍口抬高一釐米”這個故事是後人編造的,但那個士兵的確被判入獄三年半。入獄兩年後,又被改判為兩年,當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