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毒品的司法鑑定問題

張宋標律師

2021-06-25 00:17:06

律師辦理毒品案件,尤其是承辦涉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案件的辯護,對於被起獲疑似毒品的司法鑑定意見,律師該如何去質證?

疑似毒品的司法鑑定,辯護律師應從有關的法律和其他司法檔案的規定中尋找答案。

從相關規定中可知,律師審查疑似毒品的司法鑑定意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人民法院提出該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辯護意見:

一、鑑定機構不具有法定資質,或者鑑定事項超出該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技術條件的——-需要審查鑑定機構的登記業務範圍,還要審查其是否符合 CNAS 認證的條件;

二、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這裡需要用好《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汙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四、鑑定物件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五、鑑定程式違反規定的;

六、鑑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該條要適用《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方法:

(一)國家標準;(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有前標準,則不得適用後標準。

七、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形式上的缺失,也會導致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八、鑑定意見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鑑定意見是對某一個專業性的問題,由具備相關資質條件的專業的鑑定人透過一系列科學、規範的鑑定活動得出的結論性的意見,往往超出辯護律師的專業知識範圍。此時,辯護律師需要藉助專家輔助人介入,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並申請鑑定人出庭。如果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的,鑑定意見也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總之,只有找準切入口,才能有的放矢,提出有價值的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實現有效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