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嗣子”能否繼承遺產

老陳夫婦在生育阿龍等4個子女前,抱養了阿珍作為女兒。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阿樂按農村習俗出半身給老陳作 “嗣子”後,與阿珍舉行了婚禮。婚後,阿樂與阿珍二人共育有3個子女,後阿珍因農作意外而不幸去世。

老陳夫婦去世後,留下了生前建造的一幢房屋作為遺產。但各子女就遺產的繼承產生糾紛,經多次協商仍未能達成協議,阿龍遂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那麼,作為“嗣子”的阿樂是否有權繼承老陳夫婦的遺產?

經審理,法院認為,阿樂出半身給老陳作為 “嗣子”時已經成年,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成年以前更多的是受其親生父母的撫育,這種“立嗣”關係並不是法律意義上收養,而是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過繼”,更多的是承載著“沿襲香火”的目的,因此阿樂與老陳之前並未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撫養關係,也不能成就收養關係,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老陳的遺產。但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老陳夫婦生前系退休職工,有一定的經濟收入,無需子女的經濟支援。而阿樂在老陳夫婦生病期間能夠給予陪伴護理,在老陳夫婦去世後阿樂也按習俗辦理了喪葬事宜,應當認定阿樂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身份,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對此,法院判決阿樂與阿龍等子女按份繼承遺產,而阿珍的遺產份額由3個子女代為繼承。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而 “過繼”、“立嗣”本身帶有封建迷信色彩,“過繼子女”、“嗣子”等並不是法律規定可以繼承遺產的“子女”範疇,因此不享有繼承權。

但如果從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角度來說,是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以第一順序參與遺產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