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這5類”父母財產無法繼承,獨生子女也不能成為例外

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這似乎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但由於財產本身存在不同的性質,有一些東西甚至不能被當作是遺產,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今年起,“這5類”父母財產就無法繼承,其中包括了很多往往被人們忽視的財產以及權利,甚至就連獨生子女也不能成為例外。

今年起,“這5類”父母財產無法繼承,獨生子女也不能成為例外

“5類”財產不能繼承

據澎湃新聞報道,因為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社會也在不斷進步,這使得人們的財產種類和數量已經遠遠超過了過去,《民法典》對於其中涉及到的很多爭議點都進行了歸納和總結,尤其包括財產繼承。因為關係到房屋以及個人權利等等問題,哪怕是獨生子女也不能成為例外,其中就包括以下5類。

第1類,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他人的部分是不能被繼承的。最典型的就是房產,比如一對夫妻擁有一幢房子,他們二人因為是共同擁有這套房子的,所以產權是一分為二的,如果這對夫妻中有一位離世,按照繼承規則進行對直系親屬的繼承時,所有的直系親屬將會平分這二分之一,也就是子女擁有1/2中的一部分,尚還在世的配偶則會擁有另一部分,有遺囑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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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是很多獨屬於個人的權利。這裡包括人身權,署名權等等與個人繫結的權利,子女從某種意義上說可以繼承逝者的收入,但卻不能繼承他對於這個作品的一些修改的權利。

第3類是死亡賠償金和撫卹金。因為這些是政府或者是其他方面直接贈予某個親屬的,原本就不屬於逝者。

第4類是保險金,這需要看情況,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和第3類是一樣的。但由於金融產品本身就帶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有其他的一些特殊情況那麼還可能不是。

第5類是使用權。這個就比如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不過《民法典》同時也規定了,農村宅基地上的住房是可以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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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不等於全部財產

就以上5類就可以看出,人們正常認知中的財產實際上並不等於這個人逝世了之後的遺產,伴隨著法律法規的健全,為了儘可能的照顧到民眾情感同時完善權利的分類和處理,越分越細的財產以及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是必要的。這需要人們對法律法規有儘可能多的瞭解,畢竟人情社會已經離我們遠去,未來將是一個法制社會,這點即便是被“溺愛”的獨生子女都不能例外。

今年起,“這5類”父母財產無法繼承,獨生子女也不能成為例外

另外,談到遺產繼承就一定要關注遺囑。《民法典》的新規針對立遺囑的方式以及見證人也有了新的規定。遺囑不再需要公證才有最高的優先順序。而是會按照遺囑訂立的時間,而且原本規定的一個公證人現在也變成了兩個,有效避免了因為種種原因而導致老人不能正確表述自己真實想法的情況。更重要的是,當前有效繼承人的範圍,也被從原先的子女、伴侶、親屬等進一步擴大到了外甥,外甥女,侄兒和侄女。

今年起,“這5類”父母財產無法繼承,獨生子女也不能成為例外

認清財產

很顯然,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財產繼承的相關規定和法律也正在不斷完善中,而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遺囑。這或許意味著人們未來將會更加普遍的訂立遺囑,而不是到了臨終之前才想著遺產分配問題,這一點在年輕人身上體現的最為明顯。

同時這也意味著,人們對於自己的財產需要有更加清晰的認識,從前靠著親疏和遠近就能講理的民事糾紛現在正更多依賴法律判定是非,獨生子女如果想要儘可能保障自己的權利,對此多加了解就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