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班同學能否避免刑訊逼供?

又是一年開學時,老師的寄語有很多。我想起了之前看到的一篇對同學進行刑訊逼供的報道,有這麼一句話:“半夜吃過飯後,幾人將廖友打昏,又用涼水把廖友潑醒。大冷的天,軍大衣上滴水。張過來對廖友說:‘你認識我嗎,我是張寶祥,咱們是同學,一個班的’。” [1]

我沒有見過這樣的情景,但是可以想象當時張寶祥是怎麼一副猙獰、可怕的樣子。一些冤假錯案因刑訊逼供而起,已經不覺得奇怪了,但這裡不念同學之情,製造冤假錯案,足以引起人神共憤了。

但進一步想想,難道曾經是同班同學,就可以避免刑訊逼供了嗎?反而有時候是曾經相識的人,越不會手下留情,甚至是大義滅親。我們也許可以懷疑這些都是些玻璃友情,不堪一擊。但是,對有那麼一點聯絡的人都如此,對於不認識的人,豈不是更狠?

有觀點認為,這是角色使然。當你處在那個位置上,你不得不這樣做。東德警察射殺爬越柏林牆的人,他說這是在執行上司命令;納粹屠殺猶太人,他也說這是在執行希特勒的命令。無論誰在這個角色上,他都會做出這樣的行為。

這樣的理由肯定是牽強的。將做錯事的責任拋給別人,是不負責任、不成熟的表現。有的人說是制度之惡造就了“惡人”,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同樣的制度下,依然是有好人。善惡之間,即使不絕對地說,那也很大程度在於個人的選擇。

我們的確看到,畢業之後,同學走上了不同的崗位,心態開始發生變化,走在不同的軌跡上。某學校還傳過這樣的觀點,一半校友在抓另一半校友。

誠然,離開學校後,有的人披上了國家制服,有的人是一介平民,有的人賺了很多錢,立場發生變化,這並不值得驚訝。魯迅《故鄉》裡迅哥與閏土的故事依然會發生。

但是,他們都有共同的名字“一生一世法大人”。一個人不會因為一些錯誤行為,就失去這個身份。這個身份,全在於他認不認可。

還有老師還說,如果有人做錯了,母校就喊他回去抄憲法。其實,母校哪有那麼大的權力,在一個人畢業之後,還能管那麼遠。倒是可以給這位老師一個建議,考慮到憲法在法律人心目中的地位,麻煩請把憲法換成刑法。

[1]《那個刑訊同班同學的刑警大隊長,倒了……》,http://3g。163。com/dy/article/ENPNIDR40525VL8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