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糾紛取證難嗎?不難

醫療損害糾紛取證難嗎?不難

一:

申請醫療損害鑑定是主要的舉證形式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醫療損害責任案件,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即在有證據證明醫院有過錯的情況下,造成相應損害的,醫院才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條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醫療損害糾紛取證難嗎?不難

對於個人而言,總覺得在醫療事故中,自己舉證太難,畢竟醫療活動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活動,自己在醫院的很多時候都是處於“被支配”的狀態,對於舉證醫院存在過錯,不要說作為一個專業外人員,即便是學習醫學相關專業的,也是不太現實的。

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條規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

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的

,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所以,在醫療損害責任中,患者提交醫方有錯過以及過錯造成損害的後果的最主要形式便是向醫院調取相關病歷材料,然後申請鑑定,由鑑定機構根據病歷材料中記錄的相關診療過程,對醫院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進行鑑定,最終法院依據鑑定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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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法規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有嚴格的要求

這個時候,就會有人質疑,病歷都是醫院保管和書寫的,醫院肯定是想怎麼寫,或者怎麼改都是可以的,我又不知道。而且對於不利於他們的病歷材料,在調取病歷的時候,不給我我也不知道呀?

對於此點,大家可以儘管放心,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醫院記錄和修改病歷有嚴格的要求(即便是現在的電子病歷,採用的電子病歷系統是可以追溯修改記錄的,可以透過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對於紙質病歷,亦可透過專業鑑定,瞭解筆跡的形成時間、筆跡等,判斷是否屬於原始的病歷材料)。此外,除了沒有建立門診病歷保管系統的醫院門診病歷由患者本人保管外,醫院對患者的所有病歷有完整保管的義務(主要是住院病歷)。

根據《醫療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患者有權查閱、複製全部資料。患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閱、複製病歷資料。

故,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賦予了醫院真實、完整記錄和儲存病歷的義務,亦充分保障了患方查閱、複製全部病歷資料的權利。

醫療損害糾紛取證難嗎?不難

當然,鑑於病歷記錄了整個患者的治療過程,對於認定醫院方是否有過錯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為了防止依然有“人”“知法犯法”,《民法典》還透過過錯推定的形式,來限制醫療機構的行為: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所謂的過錯推定,即只能證明要醫院實施了上述行為,不論醫院是否有過錯,只要患者最終有損害的,都認為患者的損害是醫院造成的,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1222條的其他理解,一般爭議不大,至於什麼是“篡改”,則需要予以說明。是否只要醫院對進行了修改,就構成了“篡改”,需要對患者的損害負責呢?非也!

篡改和修改是有本質上的不同的。在學理上,一般認為這裡的篡改一般要求對病歷的修改足以造成實質性的修改,即影響醫療損害鑑定結果的修改,普通的錯別字修改或者其他修改不影響診療過程的判斷的,是不能認可“篡改”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抗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謝飛、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判決書)即支援此種觀點。)。

當然,對於是屬於“篡改”還是普通的“修改”,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依然可以申請進行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