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辦法

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訊息,《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辦法(試行)》《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印發,對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賠償磋商、修復監督管理、賠償資金收取及使用等工作作出明確規定。

過去,“企業汙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是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發生後存在的問題。近年來試行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正是破解該問題的“良方”。

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省政府、設區市政府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指定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或機構負責具體工作。賠償義務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

根據實施辦法,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發生生態環境損害;

●賠償權利人向賠償義務人發出磋商告知書,雙方具備磋商合意;

●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生態環境損害事實明確;

●鑑定評估機構出具生態環境損害鑑定意見、評估報告或者鑑定評估專家組出具意見;

●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磋商終止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同時書面告知同級檢察機關。對於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應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限制等措施。

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全額上繳賠償權利人指定主管部門的本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賠償資金主要用於該事件的生態環境修復,不可修復或無必要修復的,可統籌用於其他生態環境損害事件費用支出或其他汙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修復。資金原則上應用於損害發生地。

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人士表示,兩辦法出臺,將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規定,將推動損害賠償工作規範化、程式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