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兒在三歲左右的時候,是人見人愛的。
有一次,在沃爾瑪出口,有一位老人,看到我女兒後,就喜愛得溢於言表,非要把一個棒棒糖送給我女兒。
盛情難卻,我就告訴孩子,謝謝奶奶,就收下了。
過了一會兒,老人走後,我的乖乖女就要吃這塊糖了,我急忙對孩子說,這個糖是不能吃的。
我把孩子抱到了垃圾桶旁邊,讓孩子看著,我把這個棒棒糖扔進了垃圾桶。
孩子是大惑不解的,我就說,不管在哪裡,不認識的人給你的東西,都不能要,更不能跟著不認識的人走。
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你要是不盯著告訴她,她是不清楚一些事情的。
這位10歲的女孩,讓這位大男孩一句,我的家裡有倉鼠,就被騙進了屋內。
這個大男孩非禮不成後,就用菜刀砍了琪琪數刀,簡直是沒有人性。
可憐的孩子,不知道這個男孩名聲不好嗎?家長平時不告訴,不能到別人家去嗎?可恨的是,這個男孩把女孩殺了後,還說出了,我不滿14歲不負法律責任。
這簡直就是對法律的挑釁,也說明了法律出現了滯後性。
我那個年紀的13歲,和現在的13歲孩子相比,簡直就是,傻子和知識分子的距離。
現在這幫13歲的孩子,比我們這些成年人懂得的都多。
無論是移動屍體,還是對警方的調查,都顯示出了一種,按部就班,沉穩冷靜,超出了這個年齡的心智。
有位友友,把鋼牙咬得嘎嘣脆說,把這個大男孩在烈日下暴曬三日,再去槍斃。
我國的法律對不滿18週歲的人,是不適用死刑的。
受害者琪琪的母親,為了給女兒一個公道,無數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本案的情況,但是普通百姓是無法撼動法律的。
針對本案,有位律師說得非常好,要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可以,引入惡意程度補足程式。法律終究會給受害者一個公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